公务员不承担抚养义务_公务员生活作风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3:14:03 人阅读
导读:如果父母养子女,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已有能力独立工作和生活,同时父母已经老了,其父母无能力工作或无能力照顾自已,其子女必须要有义务抚养父母和为父母提供一切方便的义...

如果父母养子女,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已有能力独立工作和生活,同时父母已经老了,其父母无能力工作或无能力照顾自已,其子女必须要有义务抚养父母和为父母提供一切方便的义务,以至终老父母去世为止。

如果其子女不履行养老义务,或有虐待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将子女告上地方法院,由国家法院判决,要求其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

如果其子女不履行抚养父母的义务,必须要承担违反相关法律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对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是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包养情人的;四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上述规定属于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兜底性规定。除上述几种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外,实践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还有很多,条例只能规定主要的,不可能一一列举,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设定了上述兜底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有些尴尬,第一,公务员如果副处级以上退休,不光可以自给自足,而且可以帮助自己子女一些物质上帮助,第二公务员医保缴费本身就高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第三公务员退休以后,单位还有一些退休福利,这是其他一些单位无法比拟。总而言之,如果在北上广深公务员退休工资一般,在二线以下城市,公务员退休待遇是其他退休人员不可比较的。

所以,强烈建议国家完善退休制度,统一退休人员工资标准,依照毛主席的话,革命工作不分高低贵贱,退休以后,就应该享受相同退休待遇。一个步入老龄化社会,现在更应该关注一下民生,一个普通家庭需要面临压力可想而知,这不是危言耸听,是需要决策者下决心治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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