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鉴定不认可_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4:34:49 人阅读
导读:猜测,题主讲的是伤残鉴定吧。一般来讲,个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法院认不认倒还在其次,关键问题是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认,理由很简单: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对方不认,法院会...

猜测,题主讲的是伤残鉴定吧。

一般来讲,个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法院认不认倒还在其次,关键问题是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认,理由很简单: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对方不认,法院会允许进行重新鉴定。

为了避免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来讲,目前诉讼中的伤残鉴定程序是这样进行的:、

1、一方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法院审核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也就是说是否需要鉴定。多数情况会允许鉴定。

3、法院召集诉讼各方到法院,从法院认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当众抽签决定由哪一家进行鉴定。

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向鉴定机构发鉴定委托书。

5、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和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缴纳费用、商定鉴定的时间地点。

6、鉴定机构按约定进行鉴定,并在一个月内将鉴定结果送达法院。

司法鉴定结论不利于当事人时,该如何应对?

首先不应当先入为主地认为鉴定有问题,可以认真研究鉴定报告的依据和结论,到底是鉴定有问题还是自己的判断有问题。现在司法鉴定的标准是公开的,鉴定人员如果明显不按鉴定标准来,当事人有两个救济渠道。

一个是要求鉴定人员到庭对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说明。

比如一个伤情,按鉴定标准应当定为四级,结果鉴定结论是五级,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员作出合理说明。

另一个是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是接到鉴定报告三十日内。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鉴定结论和原结论一致,也就是没有推翻原有结论,则重新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依我之见:受害方‘’鉴定程序违法‘’导致保险公司不认可。

为什么这么说呢?

‘’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构成犯罪参与处理的还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

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丶车辆严重受损)发生后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确认。如果经交警部门确认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在机动车驾驶人,而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有规定:死亡或重伤一人,负主要责任或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受害人的伤情‘’重伤‘’就是犯罪的重要要件,法律规定是由办案机关‘’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且从刑事案件管辖角度看,交通肇事案是刑事公诉案件,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如鉴定)依法也只能由公安丶检察丶法院主持之下负责办理,当事人(受害人)凭什么要‘’任性‘’地自己去找司法局的鉴定机构鉴定?这样的鉴定交警部门不会认可,肇事司机不会认可,检察院和法院也不会认可,保险公司当然也就不会认可了。

退一步,该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之伤是‘’轻伤‘’或‘’轻微伤‘’,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样的伤情鉴定结论依法也只能由办案机关,即公安交警部门在办案过程‘’指定或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鉴定的结果,依法也不能由当事人一方自行找人或机构去鉴定,当事人一方私自鉴定既违法,干扰了办案机关的办案,又对另一方当事人(司机)也不公平,作为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多掏钱来赔付,他(保险公司)能愿意吗?

怎么办?请求办理该案件的公安交警部门全权办理受害人伤情鉴定事宜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以上意完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是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鉴定结果可能错误的,法院会以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进行判决。

民事诉讼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提出主张又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原告,将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司法鉴定环节,如果一方不配合,同样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具体何种不利后果,无法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鉴定内容和不配合方造成的影响。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还通常遵循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那方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力更强就应该采纳那方的证据。

谢邀!对于司法鉴定来说,诉至法院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一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异议,可以经双方同意,从三家鉴定机构中抓阄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以前,刚好与一个法官闲谈过这个问题。

该法官明确表示,其比较反感两类律师:

第一类律师,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动辄持异议,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却又说不出理由来。

这类律师甚至动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断章取义,将一些非常轻微瑕疵问题放大,要求将这些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要么是学艺不精,应该回炉;要么就是一个耍滑头的杠精。

第二类律师,就是没有什么理由,就申请回避。

他曾经办过一个传播邪教的案件,辩护律师以他是共产党员为由,申请他回避,他就很恼火。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是闲着没事,找碴来的。

虽然庭审时,法官一脸严肃,一丝不苟,其实他也是一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审理一百个案件,他也想一个案件只开一次庭,赶快进入下一个案件。

快到中午时候,他也想赶快结束庭审去吃午饭。

开完庭回家吃晚饭的路上,说不定他还在惦记着送他那个七岁大的儿子去那个学校读书好。

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内心也会鄙视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会表现出来而已,因为这样会授人以柄,让对方觉得他不够中立,甚至申请他回避,给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法官很可能会在案件的结果上,体现出他对律师的态度的。

谢邀。

我是个搞现场的法医,原先刚工作那会也做过伤情鉴定,这个问题我来给你解答。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我。

题主说颅底骨折并且中指无名指和无名指骨折,法医不给定轻伤。

如果题主说的是真的,我觉得这个法医有可能第一不是个称职的法医,第二种可能就是法医认为的颅底骨折保守治疗中,还没到做伤情鉴定的期限。

刚才我查了一下伤情鉴定标准,如下图1.2.3所示。颅底骨折最轻为轻伤二级,最重为重伤二级。因为颅底骨折很容易引起脑脊液漏,所以如果现在处于保守治疗期间,还是听法医的让你看看颅底骨折的预后情况,因为这牵扯到伤情鉴定的准确性。因为伤情鉴定不止牵扯到你的切身利益,而且牵扯到对方的切身利益。

第二个你说中指和无名指骨折,这个只要不是小指末端骨折,任何两个指骨的线性骨折或者一个指骨粉碎性骨折都能构成轻伤二级,如图四所示。

还有,如果你对法医鉴定不认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必须去原鉴定机构上一级鉴定机构去做。

另外我老觉得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呢,要不你说谎了,要不就是法医是个菜鸟新手,要不就是你着急做鉴定法医不给你做,所以无论那种情况吧,答案我都告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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