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_另外公司借款给我公司,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1:24:26 人阅读
导读:临时借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出借方公司借款期12个月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出借方公司借款期13个月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出借方公司首先,你应该记...

临时借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出借方公司借款期12个月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出借方公司借款期13个月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出借方公司

首先,你应该记入应收账款-利息,里面。其次,你要理解应收账款是什么意思-应收账款(Receivables)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1]。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最后,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所归还的利息是属于应收账款-利息。

如果是以你公司的名义在银行贷款的,哪就应该: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或长期贷款

然后再让另外一个公司办理手续从你从公司账上提取,分录为:

借:其它应收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如有不明之处,可以再提出来,我会继续为你解答的.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银行存款等

拓展资料:

1,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2,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3,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收回 的利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存在调增问题,直接计入应税所得(利润)计算所得税。

如果是以放贷为主业的公司,这种利息需要计算营业税,如果是偶然的业务,一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利率高于银行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做调增,是指对方企业,利息支出做成本费用的时候,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才做调增。

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虽然两家企业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在老板看来资金拆解是左手到右手,无息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会计和税务上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人。

判断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资金是否有风险,应该同时考虑增值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增值税方面: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源自于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乍一看,似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这个政策是有严格的适用情形的,并非所有无偿资金借贷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可以说企业集团内各单位肯定是关联企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一定就是企业集团。关于企业集团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自从2018年9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就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改为由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所以,题主所说的两家企业同一个老板,要判断是否集团公司,只有集团公司才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其次,如果未能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的,那么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可以看出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并且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肯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而以免费提供资金借贷的行为会造成资金借出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主要遵循的是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总而言之,在增值税方面尚有筹划空间,只要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相关条件要求,即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借贷资金虽然无需视同销售,但是需要做特别纳税调整,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应该记入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是指企业用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项全力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此项借款是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借款,而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应该是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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