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_哪些是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43:20 人阅读
导读: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也不能提出行政诉讼:1、行政...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也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分类如下,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您好,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各地法院操作不一。目前有些法院拒绝受理对规划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认定是城乡规划部门行使的证明行为,同公证、鉴证、鉴定等证明性行政行为一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规划认定是城乡规划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用来加强沟通、联系工作的内部公文往来,不具有可诉性。

3、规划认定仅具有证明违法建设存在与否以及严重程度的作用,是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该违法建设的一种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解释,同样应当将规划认定排除在可诉的事项之列。

4、规划认定是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未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是政府已经定性的,就是可诉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撤销等

政府还没有定性或者政府的处理不具有终局性的,就不可诉,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