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怎么写_如何写辞职通知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8:21:39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经跟单位没有了合同关系,不用上班了。你所说的提前通知单位,是指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经跟单位没有了合同关系,不用上班了。你所说的提前通知单位,是指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才需要书面通知单位。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合同没到期才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劳合同法》第38条找出单位不合法的地方,说不定还可以获得补偿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情况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情况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关于辞职这一块,首先我们要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正常要求员工在试用期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即可。

二、这种情况下,并不要公司批准。

三、公司应当在收到员工的书面辞职申请后及时安排人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如果公司不批,我们该怎么办?

一、工作交接是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已经提交了书面你的辞职申请,且公司到30天还不批准,也不安排工作交接,那就是工作的责任了。

二、书面辞职申请,如果出现公司不同意的情况,可能要通过快递等方式来送达辞职申请,以为如果你直接把书面的辞职申请交给公司,到时候公司可能会不承认!造成员工非常被动。

三、正常来说,到了30天后,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了,但记得把自己的工作整理好,发给公司即可。

四、如果公司估计不支付离职工资或者克扣离职工资,那你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维权。

  离职通知书可以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书写就行,范文请阅看附件内容。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理解为:发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另行安排该员工其他工作,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用人单位才可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能否直接认定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定情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这个事实就说明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为该劳动者需要休养,即不能上班也不能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先与之协商或直接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其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即未经“调整工作并考察是否胜任”程序而直接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处理。即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上海地区目前基本上仍按第一种意见执行,但在201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按第二种观点作出过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鉴于以上司法实践,建议用人单位先走适当合理“另行安排工作”程序,如果员工仍不上班工作的,再通知解除合同。以上内容来源于医疗期满后仍递病假条的,单位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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