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应从什么之日起计算_如何确定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8:21:58 人阅读
导读: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种情形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已判决的刑罚,在此期限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果被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还应当准守禁止要求。缓刑仅适用于主刑罚,附加刑不适用缓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对于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根据主刑种的不同对考验期作了区分,具体的考验期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果判决书没有明确日期的,可以理解为考验期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

从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确定日期是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如果在提出上诉或抗议后二审原判决,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的日期起计算。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缓刑的规定,则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确定之日”应为宣判之日。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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