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逗狗被咬谁负责_小孩惹狗生气被抓伤该谁负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32:24 人阅读
导读:双方都有责任。家长木有教好孩子,别人家的狗不要逗吗?狗主人木有教告知逗狗的孩子和家长,狗狗不要随便逗,会咬人的。请各位要正确对待狗狗9岁男孩扔鞭炮逗狗玩,妈妈索...

双方都有责任。家长木有教好孩子,别人家的狗不要逗吗?狗主人木有教告知逗狗的孩子和家长,狗狗不要随便逗,会咬人的。请各位要正确对待狗狗

9岁男孩扔鞭炮逗狗玩,妈妈索要5万元精神赔偿,狗的主人说,我们是正当防卫。



如今爱狗者越来越多,狗是宠物,小孩子也越来越多,孩子是宝贝,孩子逗狗,狗咬孩子,这样的官司就多起来了。

去年春节的一天,在河南南阳的一个村子里,杨先生带着家中爱犬出来散步,他把狗拴在附近的树上,然后他到一旁与邻居聊天。

这时,同村子里一个9岁的孩子小鹏来到这里放鞭炮玩,见杨先生的狗拴在树上,他便把鞭炮扔向狗,炸得狗上蹿下跳,他感觉好玩,就接连不断将鞭炮扔向狗。

狗给炸惊了,力量大啊,一下子挣脱狗绳,冲上去咬了小鹏一口。

杨先生发现后赶过来控制住狗,然后陪小鹏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并支付了一系列的检查费。

可是,小鹏的母亲却把杨先生给告了,索要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小鹏的母亲认为,自己的孩子被狗咬,精神上受到极大创伤,给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这都是因为杨先生没能履行看护好宠物犬的责任,应当支付所有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杨先生不同意,他说,我家的狗不咬人,咬人只是因为小鹏侵犯了它,拿鞭炮炸狗,狗条件反射挣脱链子,狗咬小鹏,那是正当防卫啊。

那么,这个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我认为,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杨先生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二是小鹏被狗咬,自身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根据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有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杨先生给爱犬栓了狗绳,并拴在树上,如果没有人故意挑逗,狗是不会攻击人的,杨先生尽到了管理责任。

小鹏故意用炮仗炸狗,本身存在过错。只是小鹏9岁,也许不具备与狗相处的常识,但小鹏的监护人应当知道,狗是逗不得的。常言说,热脸子狗,说翻脸咬你就翻脸咬你。所以小鹏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

所以,杨先生可以不承担责任,自然也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失费。

官司归官司,毕竟都是街坊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和为贵嘛,经过法院调解,杨先生主动提出赔偿小鹏的妈妈1万块钱。

如今,许多人以为狗多为患,出了事情都要怪罪与狗,甩锅给狗的主人。如果养狗人手续齐全,合理合法,又尽到了管理责任,别人故意挑逗惹祸上身,总该反思一下吧?

如果孩子的家长,以及狗的主人,双方都能担心到狗可能会咬到孩子,而加以阻止的话,那么什么事也就不会发生了!所以说,狗咬到了孩子,双方大人都有责任!孩子的医疗费各付一半!虽然是花了点钱,但孩子的健康更为重要!以后大家可得注意了:孩子的家长不能再让自己的孩子去逗狗玩了!狗的主人以后也不能让自己的狗和孩子玩在一起了!警惕啊!以防万一!

双方都有责任,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起诉法院后由法院判决责任大小,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果狗咬伤了他人,对于狗主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狗主人有没有对自家的狗尽到监管的义务,只要狗咬伤了人,狗主人就要对损失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其主要考量为无过错责任的本意在于保护被害人,加害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对损害负责。因此,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的斟酌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上的均衡状态。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举证。实践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一般都会提出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主张。但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明确提出此项主张,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具备时,法院可依职权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这也有利于实现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公平。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狗主人一般是不需要负100%的全责的,虽然有点无缘无故担责的委屈,但应该还是无法免责的,不过根据事情的具体原因可以分清双方的具体责任,比如狗有没有拴狗绳、孩子惹狗的时候狗主人有没有制止或控制狗、狗是不是合法饲养的、出事时狗是在私人院落还是公共区域,这些都是会对责任划分产生影响的。不管怎么说,毕竟伤到人了,这就和机动车撞伤人差不多,不管结果如何判定,用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处理事情都是没错的,别因为态度不好而把事情搞得变了性质,惹出更大的问题就不好了。

散养或牵着的狗主人均应有重大责任,前者更大;散养(狗),本身是一种对人(尤其是孩子)的一种侵权行为,散养狗能咬人、咬死人,狗主人应该是知道的,孩子抚摸不过增加一个咬死人的导因,如果将抚摸看作逗狗,而咬死孩子,狗主人沒有任何责任的话,显然是法规的“漏洞”:一、狗散养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狗咬死人侵权行为实施完毕,所以狗主人难逃刑责,狗主人明知散养狗范围有小孩、老人、婴幼儿,狗有可能咬伤咬死人,而沒有主动釆取防范措施,另外孩子好奇不知危险,抚摸,导致咬死,作为有民事行为的狗主人应该主动防犯防止无民事行为的孩子抚摸甚至“打狗”而沒有采取防范措施(如狗戴防咬罩),导致孩子咬死,因此不能因沒有民事能力的孩子抚摸作逗狗而免责,如果没有养的狗,孩子还是好好的,还可照常回家,正因你为自巳的狗乐养起狗来,还不作任何防范,散养,导致孩子被活活咬死,所以狗主人应判无期,这样才能以法震慑只要狗乐而不负狗责,害已害人的不负责任的散养(狗)者! 关于狗主人牵管的狗因孩子抚摸而被咬死,狗主人也应负责:孩子有好奇不懂安危而抚摸(狗)导致咬死,不能以抚摸作逗狗而狗主人免责:狗主人应知道孩子走近狗,有危险,必须警告,不可靠近,不可抚摸,如不听则狗主人应控制狗,或牵狗避孩子,才是应该做的,狗应该是沒有“路权”的,狗行走,是“借(人)道”,如果狗主人,让孩子靠近,不警告、不控制、不回避而孩子咬死应该也有相当大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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