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股东协议是否有效_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5:35:51 人阅读
导读: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当然可以自己写,但是,股东协议一般是公司成立前,各股东间的一个约定,它明确了合作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作各方合意的...

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当然可以自己写,但是,股东协议一般是公司成立前,各股东间的一个约定,它明确了合作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作各方合意的原始依据。公司成立以后,最好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把相关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公司的“宪法”,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都应该在章程里体现。而协议只在合作各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公司章程则是调整内外部所有关系的准则,是要公示于众的。

不论是拿到工商局备案的协议还是内部股份协议,均为合同。对于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来看,你们签订的协议具备了生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效的。 在工商局备案的信息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不进行备案,协议就无效,即无强制性法律法规限制隐名股东。 因此,我认为你们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可以据此执行。 当然你们之间的协议应当明确他人名下的股份多少是属于你们的,即将份额确定清楚,并标明对方的代持身份。 实践中代持股份的情况也很多的。

除了约定附条件生效和批准生效的合同,合同一般签订完就生效。合同有无效力还要看是不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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