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间_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9:06:59 人阅读
导读: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7、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二、处罚程序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程序及时限

1、立案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非必经程序)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

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

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12条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综上所述,土地违法案件有立案、审查和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程序时限包括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行政处罚等。另外,小编提醒大家,如果行政机关在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上是对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的一些介绍。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如何进行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

1、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

2、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看了这么多,您应该是了解得差不多了,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是可以进行变更的。政处罚的一般过程就是先立案再调查取证然后审案之后就是听取陈述作出决定最后执行归档,对于违法行为,我们会进行行政诉讼,进行人民法院的撤销,行政处罚的一般过程包括七的步骤

应在7天内立案。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的期限包括两种时限:

一、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和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特殊情况下,15个工作日。即在线索材料所涉及的情况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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