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问题有歧义,提问者可能要问的是:专项附加扣除两种申报方式,或年终奖的两种申报方式。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两种申报方式:
1、个人报送:
个人次年3-6月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额,申请退税。
优点:无信息泄露风险;
缺点:需要申请退税,占用资金时间长。
2、单位统一报送: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送单位,由单位按月预扣款时扣除(申报方式有:纸质采集表,电子采集表,手机APP)。这样每月个税金额减少,到手金额增加。
优点:手续简单,占用资金时间短;
缺点:纸质和电子采集表会泄露个人相关信息(手机APP能有效减少泄露风险,单位能接收到的敏感信息都会加密)
二,年终奖的两种申报方式(2019.1.1-2021.12.31)
单独计算与合并到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1、对于低收入者,适用合并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2、对于年终奖特高者,也适用合并当年综合所得计算;
3、对于中等收入者,适用单独计算;
举例1:某人每月收入8000元,四金14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年终奖3万元;
8000-1400-2000-5000<0,即月工资不用交税;
合并综合所得比单独计算少缴15%个税;
举例2:某人月收入20000,四金3500,专项附加扣除2000,年终奖70万;
合并综合所得比单独计算少缴近20%个税;
对于中等收入者适合单独计算,计算方法一样,有兴趣者,可以试算下。
另年终奖也有跳荡区间,也需要特别对待,在此不一一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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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房贷的申报方式,如果是选择义务人申报的话,可以每个月都享受到专项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如果选择的是综合所得自行申报的话,是需要2年才能返还,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的隐私问题,这个还需要申报者通过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想要每个月都可以享受到个税专项扣除的话,建议选择义务人申报,而且这也是目前绝大多数人都选择的申报方式。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可以由单位办理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
具体来讲:
(1) 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 对其他五项扣除, 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 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 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 像“三险一金” 一样, 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 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 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 薪金所得, 但有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 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如果你是一套房,还是商业贷款,就可以填房贷信息专项附加扣除项,公积金贷款不算,你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找到扣除项页面,找准扣除年份,填房贷信息,有房源位置,贷款合同号,贷款年限等逐一填齐。然后等待确认。
需重新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比较纠结,我来给您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因为个人所得税不止包含工资性收入,还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收入、专利使用费等等,这些收入并不是工作单位给付的,扣除的标准和工资也不一样,因此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需要综合考虑。
一般说来,如果您有多个收入来源,哪边的适用税率高,从哪里扣除是最划算的。如果您的工资缴税在3%的档位,您的其它收入缴税在10%的档位,您申请从单位扣除显然是不合算的。
但是,要知道,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申报了才能享受,不申报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您的工资扣除三险(养老、医疗、失业)二金(公积金、年金)超过5000元/月(6万元/年),您就多交税了。
如下图,是山东省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登陆界面。
当然,如何申报您是有选择权的,申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通过税务机关直接申报申报,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工作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之后的扣除的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作单位每月发工资时预扣除;另一种是次年3-6月由税务机关进行全年清算。
对于绝大部分工薪族来说,只要工资超过扣税标准,最好是通过单位直接申报,手续简单,提供的材料比较少。对于有多种收入来源的朋友,建议您选择次年3-6月集中申报清缴,虽然麻烦一点,毕竟可以省不少银子。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以税总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