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夫妻共同遗嘱_夫妻的共同遗嘱应该怎样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8:35:43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问得还是比较好的,因为很多人可能对于这个问题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规定的也比较的隐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够看清楚的,所以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其实对...

这个问题问得还是比较好的,因为很多人可能对于这个问题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规定的也比较的隐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够看清楚的,所以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要看被继承人在生前对于这个遗嘱是如何处分的?有没有明确的表示出这个遗产只能由夫妻一方进行继承与另一方配偶无关?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了这样的表示,或者说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这个财产只能由自己一人继承,与配偶无关,那么该遗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明确的表示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呢?我们说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遗嘱的形式进行做出。比如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该遗产只能由自己的女儿继承,与另一方配偶无关,那么这就是一个非常合法有效的民事表示。

但是如果没有这个遗嘱,而是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的,一般情况下就是属于夫妻双方财产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也是可以避免对方继承,那就是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这个遗产,另一方自然也无法继承。但是这个是一把双刃剑哦,因为对方无法继承,你自己也是无法继承的。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建议夫妻双方考虑清楚。

还有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所继承下来的遗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配或者享用,如果夫妻之间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享受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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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形式:(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没有限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公证员将你继承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按第(4)条为认定依据的,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和赠与所获得的收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公证员认定你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所以要求你找律师从新代写遗嘱,是要求在遗嘱中明确此房产由你一人单独继承,不给其他人继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此房产才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公证员才能给你进行公证。

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把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同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从法律的角度,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一、把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处分为自己遗产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应当特别注意,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归”自己的全部遗产进行处分,以免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变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况过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再补充订立书面的或者录音形式的遗嘱,其当初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当视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都忽略补立遗嘱,或者错误地认定“危急情况”,随意订立口头遗嘱,结果导致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不被法律所承认。

三、遗嘱在场见证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四、遗漏法定继承人导致遗愿难实现。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在实践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却经常遗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真要及早立遗嘱,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误区。笔者建议,立遗嘱时,要有法律常识。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如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立遗嘱,不仅避免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还能在身后把我们的财产给到我们想给的人。漫画大师邢振龄老先生送给中华遗嘱库的作品里写道:人生只百年,来去本自然,去应留遗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遗嘱,建议咨询中华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遗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证为最真实有效,无需验证的遗嘱。遗嘱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时候,才能立一份无懈可击的遗嘱。

自己写遗嘱可能会导致无效。如果法定继承人怀疑遗嘱有效性,比如说他可以说这个不是本人写的,鉴定字迹是个很复杂的事情,同一个人写字不同时期甚至不同时候写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样是吧。他还可以说这个遗嘱不是在正常环境下写的,比如说受到威胁,还可以说是在神志不清等状态下写的,总之,如果法定继承人不认这个遗嘱,要找遗嘱继承人扯皮是有很多办法的。所以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这样写。

一是,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遗产。比如夫妻婚内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写遗嘱就不能写,把哪个房子给某某人,要写,把哪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一半给某某人。同样,银行存款,其他财产等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二是,保证遗嘱有效性。可以请两三个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让他们帮助录像,说明你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神志不清等问题。边写边录,自己也可以在录像里面说一些话。写完后朋友签字作见证人。

因为现在的房产一般价值都比较大,家里老人寿命也越来越长,可能出现中间一辈先于前辈过世等问题,中间一辈如果兄弟姐妹比较多,遗产问题就会很复杂,所以早立遗嘱是对的,我觉得这个观念需要推广。我跟我老公说这个问题,他反对,说不吉利,不过我还是想找个机会写个遗嘱,毕竟世事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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