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司法审计流程_司法审计的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3:56:24 人阅读
导读:司法审计是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采用审计手段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办犯罪,准确公正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

  司法审计是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采用审计手段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办犯罪,准确公正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审计属于专项审计。   司法审计及其流程   司法审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审计范围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   6.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审计业务的流程   司法审计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审计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审计一般要经过审计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审计的指定   审计的指定包括审计的指出、选用司法会审计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和送交审计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审计并选择好司法审计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审计   司法会计审计人员接受审计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审计,不得将审计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审计人员直接调取;司法审计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审计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审计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审计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审计结论   司法审计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审计结论,出具司法审计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审计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审计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审计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审计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审计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审计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审计书没有解决审计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审计人员的疏忽,审计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审计。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审计或修改审计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审计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审计人员;修改审计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审计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审计:   1.审计书中,几个审计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审计;   2.司法审计人员作审计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审计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审计人员据以作出审计书的资料相矛盾;   3.审计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审计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审计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审计人员,并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笔者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的动机、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4)、赃款、赃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谢谢邀请,这种情况下个人建议采取如下策略较为适宜:

第一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前提条件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单方面以业务招待费挪用公司巨额款项且没有合理的凭证予以证明情况下,你方作为股东必须先行书面要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予以介入。

第二步:如果公司董事或者监事未能及时介入或者情况紧急的,你方在符合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条件情况下,可以径直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将挪用款项退还给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支出包括诉讼费、律师费。

第三步: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你方可以直接向法庭说明该案涉及到抽逃出资款罪名以及挪用资金罪,因为警方要求你方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目的就是能够符合初步存在犯罪事实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不排除在案件诉讼阶段存在法院移送案件的可能性。

经侦司法审计,由公安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审计费用列入公安机关办案经费。

谢谢邀请。职务侵占,属于刑事公诉案件,360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担负着审查、出庭、法律监督的职责,项项都很重要,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而且关系到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甚至嫌疑人的前途命运。

起诉到法院前,公诉人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构成犯罪的,补充完善证据,以备出庭使用;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诉。该阶段的重要性体现在,通过有理、有据、细致、全面的审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人要精神抖擞的全力支持公诉。讯问、举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是庭审中公诉人的工作,每一项都要精心准备,才能完成一场高质量的庭审。尤其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充分预测被告人及其律师可能提出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有针对性的对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观点进行答辩、反驳,充分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正确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后,就是法律监督职能。既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是否违法进行监督,也包括在庭审阶段对审判机关是否违法进行监督。原来有一句老话“检察院两把剑,一把监督公安,一把监督法院”,形容的是原来检察制服领花上的“两把剑”,但现在,检察制服早已经换装了,虽然不再有那“两把剑”了,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改变,在每个检察人员心中、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这两把监督“利剑”,仍旧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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