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于居民小区来说,开发商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拥有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其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不能售卖,只能出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目前,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武汉市按照地面建筑5%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但若因地质条件、地下管线等客观因素限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小区地下停车室,不一定是人防工程。简单识别法就是,如果在地下室的出入口看到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标识牌和人防防护门的,肯定就是人防工程。
一般指产权人共同所有的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井结构、变电室、公共门厅、设备间、过道、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地下车库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
请物业公司,引狼入室。还是自己请清洗工和保安吧
这个要看是公共车位还是地下停车位,如果是小区路面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公摊面积,所有业主都有权利停车。如果是地下车位,不属于公摊面积的话,所有权属于开放商,物业是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的。
感谢邀请。
我们先来看看《物权法》怎么说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的解释: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在房屋的买卖合同中或者说在商品房开发的过程中,就已经有约定了的,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小区停车位就是用商品房开发的,属于商品房开发者的部分用地,然后盖的车位,就属于商品的开发者所有,即小区停车位归小区商品房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所有,所以对方有权出售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使用土地用的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土地,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小区业主要想判定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主要看小区停车位所使用的土地是哪一部分土地。
那么,小区业主向开发商买的车位有没有产权证呢?请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