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异同_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1:05:24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格式条款是针对不特定人事先拟定的、能重复使用的条款。比如你去电信营业厅办个业务,他会拿个已经拟好的合同给你签,这个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其中他用印刷体印在纸上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里面有些横线空着的,需要你填写的一些其他内容这个就是非格式条款,是你和他之间可以意定的。

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换句话来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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