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车位的所有权_小区车位到底归不归业主所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5:58:48 人阅读
导读: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作为一个调解物业纠纷的从业人员,看到这个问题,哥无奈的摇了摇头,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让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甚至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提问者说的物权法的规定,理解有误。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规定的解读是,规划的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即拥有产权,产权人有权处分。但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是小区内所有的车位,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开发商把地下所谓规划的车位,办成了自己的产权,即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句话的解读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比如,我的房子,愿意卖多少钱还是租多少钱,我说了算,能不能卖的出去或租的出去,不劳别人操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还加了一句似乎保护业主权益的规定,即“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综上这几条规定看,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车位的售价或租价,同等条件下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些规定,也导致了专有权和共用权的冲突。

哥遇到过这类纠纷,一个恨不得收天价,一个恨不得一分不交,一个要涨,一个不干,双方的诉求完全背道而驰。

有些律师说,涨价应该和业主协商,并且经过双2/3同意。这类律师应该过来帮着协商和组织一下表决,看看哪个业主同意涨价。

哥没本事,劝双方相互妥协,涨了点价格,算是暂时平复。哪天开发商再提出涨价呢?

其实,关于规划的车位,有两个问题没有考虑到,或者故意被忽略了。

一个是车位建在了谁的土地上?业主买了房子,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拥有此块土地的七十年使用权,土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业主的土地上建了车位,有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证据吗?如果没有,凭什么在业主的土地上建车位?

另一个是人为造成了垄断。小区的车位,与小区绿化、道路、化粪池等基本类似,是业主的必需品,是刚需。如果办成了专有产权,业主只能在此停车(地面车位数不够,周边道路贴条),而且仅此一家,会造成什么后果,马克思早就告诉我们,这是垄断,产权人有绝对的话语权,爱租不租。

这种规定,不闹矛盾才怪。

所以,国家真的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在开发商的利益和社会和谐面前,应该优先社会和谐。

以后所有的车位,尽量规划时多建,成本摊到房价里,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租金价格由全体业主协商。

原来已经建成且办了开发产权的车位,没有出售的,由开发提供建设成本,允许全体业主购回,归全体业主所有。

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多占有使用的,多支付费用,收益归全体出资人即业主享有。

让车位真正成为配套设施,由业主共同拥有,共同协商使用方案,才有利于共有权和共用权的统一,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

其实这个问题是老话重谈了。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争也争不来。

小区里的车位有几种性质的。

一种是分摊了小区面积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除了车位的管理费之外,其余的租赁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特别强调一点,一般来说,只有成立了业委会以后,这个费用业主才能拿回来,如果没有业委会,这个费用一般都挪用了。

另一种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建造,并且开发商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没有分摊小区公共面积的,这个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不能跟房子打包出售,也不能霸王条约出租,只能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进行售租。

再一个是小区的道路,或者绿地改变的露天车位,这个属于全体业主,一般来说作为公共车位或者临时车位,费用除了管理费用之外,其余的归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特殊性质的地下车位,叫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这种车位产权争议较大,现阶段来说,产权属于国家,谁出资建造谁收益。这种车位只能租用停车,不能出售,收益归投资建造者。

小区里的车位一般来说,就这几种。现阶段政策在不断调整,也许以后会有一点点改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就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供不应求,买房先买停车位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也会有疑惑,小区内的停车位是谁的属于物业吗?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属于建筑区划内,并且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里的自行车库,或者是自行车场地,按照现在的一些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该属于开发商。但是呢,这个全体业主所有,一般需要委托物业部门或物业公司去管理。每个业主都享有呢共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呢,一个小区里的居民比较多,可能有的业主自行车能够放进去,有的就放不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呢,就要互相体谅理解。特别是发生了冲突的时候,不要一门的指责谁,或指责物业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如何如何。因为自行车库这种配套的设置无法保障全体业主都能享有权利。

车位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地上车位分类:

1、经过建设规划报批,可以按照约定由开发商处置的,这个一般在开始的售楼合同里面约定了,一般的业主也不会看到,就是看到了也没往心里去;业主稀里糊涂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就是承诺了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也就是说可以卖给业主,但并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只是一种长期的租赁关系,但是也有法院判例判定此类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

2、车位没经过规划报批,开发商为了增加收益临时设立的停车位,这种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二、地下车位分类:

1、产权属于人防办,一般也是由开发商签订长期使用权协议出租给业主了;

2、车位经过正规规划报批,购买后产权属于业主专有。

至于依据,现在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车位归属权的依据,我只能从各个法律、条例等多个文件中给你说一下,但是都说的不十分明确:

1、《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有关于有车位的解释,但是没有地下配建车位的具体解释。

3、关于地下车位的:

《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如果属于人防工程的,国家队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现在好多小区的开发商愿意建地下车位,有一定的优惠,平时收益权也归开发商。

关于人防车位所有权:我国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性质、人民防空机构的架构设置就已经决定了人民防空的所有权性质,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而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库一般不占用业主的公共用地,当其面积也未作为公用面积予以分摊,并不认为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有部分地下车位是有产权的。

最后说一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比如人防工程。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

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其实不光地下车位,应该包括小区的地上车位,现在的法律条文,没有一个彻底明白的明确说法,只能综合考虑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条例来整理分析,相信过上三五年民法典能制定完成,届时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应该会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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