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_申诉案件的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2:16:27 人阅读
导读:首先,刑事申诉是指申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以使相应的人民法院启动再审,重新审理案件。...

首先,刑事申诉是指申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以使相应的人民法院启动再审,重新审理案件。

  其次,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被反驳申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注意的点是: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

  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纠纷范围的,可以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第二、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3、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依我之见:由原生效(终审)判决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出刑事抗诉,同级法院须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依法处理。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委托的代理人经当事人同意对于己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可以刑事申诉再审;而本案例所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厂原生效刑事判决‘’,符合该法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此案的错误。

那么,又如何操作呢?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规定》对于上述‘’法定人员、法定事由‘’提出的申诉再审请求应当作如下处理:

A,如果是该生效判决的同级别检察院受理的该申诉再审申请,应当由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由员额检察官负责审查该案件,从法院提原案卷宗材料并对‘’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调查其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丶关连性丶证明力,并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和走访丶勘查和鉴定等等‘’审查‘’行为,审查终结写出报告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经讨论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也的确是案件的关健丶主要证据其证明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话,依法由该检察院提请他的上一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对应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而受抗诉的同级法院须受理开庭审理;

B,如果是生效刑事判决的上级检察院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法定人员丶法定事由‘’的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话,应由控告申诉部门的员额检察官负责该案件发现的‘’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审查(其‘’审查‘’活动与A项一致),写出审查终结报告后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讨论‘’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丶关连并确有‘’推翻原判‘’的证明力而证明原判确实错误的,该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应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他的同级法院直接提出抗诉,同级须法院受理开庭再审这该案并依法作出是否认定这‘’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新证据‘’,如果予以认定,该法院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三,‘’原生效判决的法院‘’须根据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另组合议庭,如果原生效判决是一审程序的,须按一审普通程序对于这‘’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一案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而该一审判决当事人和检察院仍然有上诉丶抗诉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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