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不赞成这样做。
虽然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是自然人,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表面看似合法,其实不合法。
第一,租赁目的让人生疑。出租方是自己的父母,承租方是父母的儿子,双方租赁关系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申报个税专项附加,这种租赁行为本身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第二,与传统伦理不合。儿子没房子,难道儿子和父母不是一家人吗?从中国人的道德伦理关系来分析,中国所有没房子的儿子,都不能与父母同住吗?这是有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即使法律上没问题,道德上、伦理上也是有问题的。
第三,父母可能要多缴税。和父母签订了租房合同,有可能父母要因为出租房子,也要缴纳税收。父母没工作还好,如果父母本身工资超过5000以上,在加上每月有1000多的租金收入,父母该不该报税呢?儿子减少税收了,老子的税收要大幅增加,属于典型的“偷鸡不成失把米”。
第四,合同的真实性有问题。如果签订的是假合同(有这种嫌疑),那就涉嫌税收欺诈,不仅个人信誉受影响,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经济上也占不到什么便宜。周围邻居还要怀疑这家人父子关系为什么这么差?哈哈,真的有点难堪啊!
总之,我觉得为了1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想出这个歪主意,还不如直接申报赡养父母专项扣除好,朋友们,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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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用于办公的租金是不能抵扣的。
住房是在两个条件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 房贷专项扣除。
如果是首套房贷的房子,偿债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 房屋租金抵扣。
这个是按照你所住的地方来确定扣除标准,可以按照自己住的地方对号入座,看看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扣多少。
(1)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
(2)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扣除1100元(襄阳市应该是这个范围);
(3)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800元。
如果住房没有房贷,住房不是租的,那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原本可以很简单,却硬是搞得这么复杂!起征点提高到一万,就不用搞这些专项扣除。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减少社会资源消耗!就拿赡养老人来说,独生子女才能抵扣2000,非独生子女只有1000,假如子女给父母买房并且装修,动辄好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吧?有抵扣吗?没有吧?老人生病,子女负担医药费护理费,有抵扣吗?没有吧?如果父母、岳父母都健在,负担更重,这一两千块的抵扣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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