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_农村集体土地怎么确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49:22 人阅读
导读:如果有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可以确权。目前是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

如果有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可以确权。

目前是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承包地和宅基地由村民申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三部分。截至去年底,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累计确权登记发证约620万宗,发证率达94.7%,部分地区已全部完成。今年8月底,国土部发文表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工作进行抽查。

由于权属关系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这项工作可能会提前完成。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有望于11月前完成。不过,要实现城乡土地同权同价,以及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交易,恐有一定难度。

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有权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人决定流转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企业的理解

乡镇企业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才是乡镇企业的真实含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取得收益,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取得收集,不能称之为乡镇企业,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正是这个错误认识,便得集体财产或者收益流失。

本悟空回答的结论:

(1)村委会并不一定是确权单位,只有村委会能够成为发包方时,才可以确权。当集体土地被确认为乡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所有时,村委员不能确权;(2)新修订的土地管理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更新法律观念,当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由土地所有权决定,并不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500多亩地只确权160亩明显是不合规的。

集体的承包地。应该是确权归村委会。做为村建设用地。如果地多。也可给没地的一部分。按情况而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家在农村土地确权方面实行以下政策: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农村集体土地近年来处于变革期,国家通过宏观顶层设计来让农民在利用集体土地等资源获取财富的道路上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方案。但由于不同地方执行力、执行标准千差万别,导致很多时候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题中这种情况又会有怎样的困境呢?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执行“三十年不动”的政策,如今又进行了确权颁证,这两者会不会有冲突?

农村集体土地“三十年不动”,到期后再续三十年;然后国家又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让农民从法律和权证上获得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切实保障,这也为农民进行土地的自主流转、长效进行农业产业布局扫除了障碍,对农民应该是一大利好。

但是,正是题中表述的问题一样,很可能当集体土地发生征收时,这两个本来相辅相成的政策又会有面临尴尬的时候。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将土地分包到户后再执行“三十年不动”政策,一直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承包土地长时间处于分配上的静止状态,即使有些家庭增加了人口,几十年都可能分不到口粮田了。

如果只是这种情况,因为通过历史的长时间还可以将这种承包田亩的盈亏实现平衡,但是就是在村集体出现部分增收情况时这个问题就出来了。

如果一个村因为国家修路等原因征收了部分村民的田地,村民无条件服从,但由于所征收的田地是集体所有,虽然不排除有的村集体采取征收谁家的就将征收款补给谁家,但大多数的村集体,特别是以生产组为单位的集体当获得这样的补偿款时,除了地上附着物如青苗费会直接补给农户,土地补偿款全组社员会要求按人口平均分配。而且他们在政策理由上似乎更为充分,第一,土地是属集体的;第二,反正一视同仁,今后自己的田征收时也可以放到集体分。(实际上,有些非城镇村所有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性极低,所以他们当然不会放过眼前可以获得征收款的机会)。因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面临这种情况的集体只能采取这种均分的办法。

可是,接下来在涉及到确权颁证这样的政策执行上,问题就来了。如果集体没有留够机动地,又执行了“三十年不动”的政策,那被征收户既得不到征收土地的全款,也得不到本应属于自己家庭合理的田亩数,接下来的确权颁证也失去了可以确权的对象!

这就是农村很可能发生的实实在在的闹心事,我相信题中所指的就是这样的纠结情况!




看看这样的事情是怎样闹心的。

有时候,不关自己的事时,站着说话不腰疼!例如有人认为既然征收了,当然无法确权颁证了;又例如有人主张如果实在没田分,那就把原来被征收的确权给他。

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没一个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第一种情况,虽然征收了但没能获得全款,集体又因“三十年不动”不能再分配土地,任何其他人的土地村集体也没有办法协调出来,往往是用一种说辞来予以安慰:比如某某家增加了两三个人不照样没田分?貌似这一说,当事人就无法再说什么,可是别家新增人口是按照“三十年不动”政策而分不到地的,而自己是“到嘴的肥肉”被夺走了!而且可以确权颁证了,却没有办法确权到原来可以拥有的土地!

第二种情况是说将被征收的土地仍然确权给该户,这简直有点荒唐了,一旦被征收实施了补偿,集体土地成了国有土地,土地性质都变了,再说不是在道路上就是在飞机场或什么设施上使用了,那不等于分了天上的月亮给他了吗?够得着吗?

这样的事情要怎样才能不闹心呢?可以说,当前大多数农村的运行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是无解的!



真正长远解决农村系列问题的有效办法。

当前农村虽然实施的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真正能够有效、有办法把村集体治理好的恐怕也不是太多,不少是当按国家宏观政策办省事时,就拿这个政策说事,把利益受损的村民全排除在外;当能够执行一些特殊办法能让部分人特别是部分村集体有影响有决策能力的人受益时,集体就很可能实现完全的村民自治,有的甚至可以无视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当然,所有这些动作不能说是错误的,或者说是违法、违规的,相反很多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权宜之计而已,大的方向是和谐就可以了。只是,需要指出的是,因为一些执行的偏差,在农村是积累了一定的矛盾的,也是可能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的,特别是可能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情况,要知道,“民不患贫患不公”是自古以来的铁律!

要解决题中这样的情况,当下其实有了成功的经验,就看全国有充分自治权的农村哪个能够尽快推行。那就是参照北京郊区农村正在试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村集体股份制改造,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说更彻底点,就是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并执行“三十年不动”的政策,但是,让土地等资源再次回流集体,将村民家庭与具体的田地相分离,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再次集中。是新时期的又一次实现“集体主义”!这时候,农村再实现确权颁证时,就不用给农民确权具体的丘块,而只用确权应该分配的数量,按期获取对应土地的集体分配租金和分红。

这个时候,不论是家庭有土地被征收,还是有家庭人口增减,那么都可以将集体内成员应该合法拥有的承包土地利益分配在集体的账面上予以均衡!这个操作的简便程度就能够化解掉农村更多可能面临的复杂情况。至于农村土地实现集中后怎样进行盘活、增值,这就考验到村集体或对应成立的农村集体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智慧了。我相信,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不论是引进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还是再次分割分块对本集体成员发包,总而言之是能够激发农业产业能手来更好地发展农业的,也比单一的传统农户更具有生存、发展的能力!

当前农村出现了系列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既有题中这种矛盾尴尬情况,也有部分农村将土地抛荒,无法确保粮食生产等问题,而只有进一步的创新才可能激发农村的活力和保障全体农民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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