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的正常顺序_刑事案件侦办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49:13 人阅读
导读: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先后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才能终结,由法院判决后送达相关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先后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才能终结,由法院判决后送达相关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4.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强制措施文书

  (1)《拘传证》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6、侦查文书

  (1)《传唤通知书》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

  (4)《提讯证》

  (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

  (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撤销案件决定书》

  (5)《死亡通知书》

  9、卷宗封底

  (二)证据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盘问笔录》

  (2)《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

  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

  (1)《询问通知书》

  (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7)书证

  (8)物证、物证照片

  (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1)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

  (2)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

  (3)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

  7、卷宗封底

  二、刑事侦查卷 副卷

  1、卷宗封面

  2、案情说明表

  3、卷内目录

  4、卷内材料

  (1)《破案报告》

  (2)《结案报告》

  (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

  (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

  (11)侦查工作方案

  (12)询问计划

  (13)调查计划

  (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

  (15)《办案协作函》

  (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

  (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

  (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

  (22)法院《判决书》

  5、备考表

  6、卷宗封底

  说明:

  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2、正卷由公安机关归档的,加入案情说明表和备考表。

  3、正卷中(一)(二)部分应分别立卷。

  公安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案情说明表

  三、卷内目录

  四、卷内材料

  (一)调查报告

  (二)法律文书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申请回避审批表》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6.银行代收罚款收据

  7.《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8.《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回执)》

  9.《担保人保证书》

  10.《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1.《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12.《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3.《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4.《收缴物品决定书》

  15.《收缴物品清单》

  16.收缴物品上交、销毁、返还受害人有关文书

  17.《责令限期---————通知书》

  18.《责令停止—————通知书》

  19.《治安案件调解书》、《调解笔录》

  2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1.《送达回执》

  (二)陈述、辩解材料

  1.盘问笔录

  2.《传唤证》、《讯问笔录》

  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述和申辩材料

  4.对陈述、申辩的复核文书

  (三)证据材料

  1.报案材料

  2.《询问笔录》、证人证明材料

  3.《现场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图、现场照片

  6.《检查证》、《检查笔录》

  7.《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0.《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1.书证

  12.物证、物证照片

  13.录音带、录象带、电子数据存储介值案由、对象、内容等记录、说明件

  14.以书面形式复制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15.鉴定结论、检测结论

  16.《电话查询记录》

  (四)听证材料

  1.《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笔录》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3.《举行听证通知书》

  4.《听证笔录》

  5.《听证报告书》

  (五)审批表

  ————审批表(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六)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2.《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

  3.《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副本)

  4.《行政复议决定书》

  5.《起诉状》(副本)

  6.《答辩状》(副本)

  7.《判决书》、《裁决书》

  8.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的有关文书

  五、备考表

  六、卷宗封底

  注意事项: 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最长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阶段最快可为3-10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审判阶段,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二个月,最长是六个月。综上,针对刑事案件,只有最长多久结案的规定,没有最快多久时间结案的规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法律规定,(1)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2)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4、逮捕。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期限与案件的侦查期限密切相关,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即法院判决之日,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有罪),或释放(无罪)。需要说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诉讼)。

5、审查起诉。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按照上述刑事办案程序的期限计算,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大致为:拘留(10—37天)+侦查期限(2—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1—1.5个月)+一审审限(1—2.5个月)+二审审限(1—2.5个月)=5个月零10天—14.5个月零7天。这个期限还不包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

仅仅针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盘中有很多水果,用手拿来看看,这个水果不对味,放回去,拿下一个,嗯,这个就是我想要的,放嘴里咬住开始咀嚼。受理,用手拿,拿来后,初步调查,不符合犯罪构成,不予立案,放下;符合犯罪构成,用嘴咬住,立案侦查,开始咀嚼。无论立案与否,应当先受理,受理后,再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条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当被刑法追究;刑事案件才能被称之为“立案”。当然,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案件非常明显是犯罪,直接就立案了,有些非常明显不是犯罪,亦不是由公安机关管辖,也许警察看一眼就走了,连受理都没有做。

答案应该选a,因为公安机关收到控告材料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对控告材料进行审查,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初查,或者叫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嫌疑人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时,就会进行立案侦查,反之就是不予立案。

在这里首先你要弄明白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就好了。刑事案件的公诉方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这9个阶段并不是法定的标准概念,只是实务中的习惯性划分。

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已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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