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_劳动争议仲裁中如何举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29:32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

依我之见一一

“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谁主张丶谁举证”,这就是诉讼原则。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诉讼丶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案件“三大诉讼”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即公民丶法人之间基于其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商诉讼控告被告违背民事承诺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诉讼,作为主张被告违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举证”,就是当庭通过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举出各类证据,并经法庭质证确认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丶谁举证”所说的举证义务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诉讼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针对“反诉”而言,被告方此时负有向法庭提供反诉证据的法律义务。同时,民事诉讼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抛物”案件警方无法确认抛物者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怀疑者需“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再者,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类似于原告也依法负有对自己独立请求权之主张举证之义务。

二,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公诉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诉权丶批捕权丶法律监督权)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机关丶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证明犯罪的唯一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抢劫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利,也无此义务。

然而,公诉类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该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特殊违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类”类行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枪支丶弹药丶爆炸物丶精神类管制药品丶毒品……等“持有类”的上述公职人员的巨额现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违禁物品”被查获的,被查获的上述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举出证据来证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任人和义务。办案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持有人如实供述其持有的来源,否则,“持有人”依法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据(依据就是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将会承担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决定,并司法建议追究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俗称也叫“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有人可能会认为劳动仲裁又不是法院打官司,要举证吗?

当然需要。其实劳动仲裁与法院的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一个争议通过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做出裁决。

这里的查明事实就是用证据来证明客观发生的事实,所有任何案件,举证是最为重要的。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

客观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那么由谁来提供证据就至关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欠钱,那原告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欠钱,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就要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特殊情形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特别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比较少,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各方的举证责任,汪律师为你总结为下图:

一.劳动仲裁的证据?

答:劳动仲裁是需要证据的。如果证据不足使得仲裁无法进行而终止,那么,劳动者要从哪些方面收集证

据呢?

那就要员工从入职,在职到离职过程中的证据都要收集并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1、劳动者入职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

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由于员工在到了仲裁时,有些证据已经没办法收集,临时收集的证据,常常被公司质

证,得不到仲裁官的认可,导致证据不足或无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首先员工入职时就应该保存,最常见的就是《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

在实际中有些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根本就不给员工一份,这就需要员工在签完劳动合同时拍照保存了;还

有些公司跟员工签订的合同是空白合同 ,这时更要保存了,注意公司套路;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以为公司随时可以以各种理由辞退员工,甚至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其实这样对公司相当不利的。劳动

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申请双倍工资的赔偿。

遇到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慌,要收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了,比如:包含公司信息的又公司

印章的厂牌,社保缴纳记录,工装工具,工作现场影像,打卡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转账记录,银行

流水,聊天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可以获取聊天记录,同事

证言等等。这些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间接证据。

在劳动争议中,有些证据是需要用人单位举证的: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

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二.不签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

十二条,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11个月。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应赔偿的工资差额=月平均工资×(工作总月份-1个月)×200%×0.5

(注:乘以0.5是指公司已经正常支付给你一倍的工资,这里赔偿金即双倍工资的差额。工作总月份最多12

个月,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11个月。月平均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27条规定)

附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

每工作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算一个月的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公司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

这里的月工资标准是你近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来计算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

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

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附2.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二倍。

三.法定公休怎样仲裁赔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

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

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

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

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

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

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以上是有关:劳动仲裁的证据?不签劳动合同怎样赔偿?法定公休怎样仲裁赔偿?的回答。请指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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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即可,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是指由单位保管的证据,劳动者拿不到的,又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这样就可以举证责任倒置了,不过一般情况这个应该由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国家应该主动执法,规范企业行为,不要员工一个一个的去维权,太没效果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5、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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