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合法权益的机关_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1:03:06 人阅读
导读:中国进^市场经济以来,医院医德的丧失,对病人的祸害不低癌症的危害。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学会求得法律帮助。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

中国进^市场经济以来,医院医德的丧失,对病人的祸害不低癌症的危害。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学会求得法律帮助。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  

2、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这是维护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反映问题,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3、通过诉讼途径即打官司讨回公道,这是维护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有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是否遇到过自己和其他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呢?

那么,你知道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现实生活、工作中,教师权益受侵害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①、劳动权受侵犯。②、继续教育权得不到保障。③、民主管理权得不到尊重。④、违法给教师设定义务等等。

教师的这些权益受侵犯,究其原因:①、教师自身权益意识淡薄。②、学校管理体制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校长权力缺少监督,工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③、教师权益救济渠道狭窄等等。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提问让人感觉到有一丝无奈和悲凉,有时,只是想简单的生活,只希望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好,但在有些情形下,却发觉不知何时就遇上事了,或摊上事了,令人气愤或郁闷,如何维权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当然,有些情形下,连维权的想法想都不要想。比如,当前热议的限狗令。遛狗是养犬人的必要的、正当的权益,但是杭州那些文明养犬的人,以后再也不能在白天遛狗了,“最严禁狗令”在一定程度上使养犬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有网友说,这样规定,难道政策制定者心不会痛吗。吾笑而难语。科技的进步可以日新月异,民主文明的进程并不如此。手里用着高科技,满脑子还是旧观念的人并不少。

言归正传,实际上,由于受到方方面面的原因,比如,个人性格、争议大小、执法或司法环境等因素,都会对我们能否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定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何谓权益,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学概念,此处不作阐述,用通俗的话说,权益就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被侵犯是显而易的,而权益的被侵害有时并不那么明显,甚至有时不被他人所知或认同。大到生命健康权,小到知情权,涉及到我们的权益真的很多。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但同时,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利益的交织碰撞,又时不时会使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法制不健全、执法不透明、敬畏法律意识不强的时代,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没有钱、人脉和背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时确实是很难的,当然,这都是极少数。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执法透明度不断增强,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新形势下,公权力的行使不断规范,公职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不仅减少了可能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大大增强了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能力,这时,所谓的金钱、人脉和背景等因素在维权中作用真得有限。

为什么这样说呢,有人脉可能只会信息上、或者是加快办理进度获得一些便利,但对于最终实质结果不会起到什么作用,就算有点作用,也是在执法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比如,在我们熟悉的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试想一下,能有多少人会冒着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风险,去为那点金钱或人情而去徇私枉法,弄不好,轻则影响职业形象和职业发展,重则落得个被“双开”的结果。

实际上,越是大的权益被侵害越容易被人关注,也越容易维护,相反,越是小的权益越容易被人忽视,越难以维护。因此,在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上,理念很重要,不要事事较真,耿耿于怀,那样只会增强烦恼,就算最后维护了权益,有时也会产生得不偿失的感觉。

维护自身权益要靠我们自己智慧和大脑,需要的是策略和方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比如用手机录音、录视频、拍照,保管好有关单据等等,要有证据意识,以备在后面可能的诉讼中用得上。

在维权时,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小事主要是靠私力救济,通过说理或必要的防卫,以及投诉等手段,阻却可能要发生或已发生的不利后果。比如,前一段时间“霸座”刷屏的现象,为什么作为持票人当事人自己不去和霸座者争座位呢,就是不能把霸座的赶起来,至少也要拉扯它、大声斥责它让它坐着不舒服,不要好象事不关己似的,只会在旁边看着乘警或他人说教。当然了,这只是举个例子,并不是说凡事都要争个羸,在小事上真没有必要太认真,除非是原则上的事。

对于较大权益需要维护的,尽量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比如投诉、举报,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帮助解决。能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尽量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诉讼要到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后才使用,因为,诉讼太费时费精力了,最终的结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

总之,个人感觉那个遇事就想着靠金钱、人脉和背景开道的想法或做法,多少有点不合时宜、多此一举,甚至是杞人忧天。同时,这种做法对其他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污染了社会风气,也会助长一些人“吃、拿、卡、要”的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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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也许是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但,并不是唯一。因为当你亲身体会过“打官司”的历程后,你自然会明白什么是“中国式的法律”。

“法律不外乎人情”,当你满腔热血,保留十足的证据,用法律和事实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甚至用它来捍卫你那少的可怜的尊严时,也许你根本就敌不过常言所谓的“人情”。

诉讼分三种:一为民事;二为行政诉讼;三为刑事。第一种,除了对薄公堂以外,当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这里所指的调解包括诉前调解和无诉调解,方法需要自己酌情商定,比如先请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者在其中间说和等。除此之外,另外的两种诉讼,并不是单纯意义的诉讼,往往涉及到违法的确认一说。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只能,一,要么用上上面的法律,二,要么最大程度的争取诉讼的权力,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面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面对检察院提起的刑事诉讼,除公民参与外,就有可能或有必要涉及到某个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检察院或公安系统的人进入了。

关于诉讼的目的。简单点说,就是维权;就是对薄公堂;就是找一个说理的地方;用事实说话;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得到有效保障的最后一种途径。

除此之外,仲裁,行政调解,信访等,也是解决和维护其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有效途径。

以上所说,只要是遇到的人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法规的人,和你讲法,而又不存在腐败的话,当你的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或感到不公平的时候,无论以上任何一种途径都能帮你得到其合理的、有效的、妥善的解决问题的根本,这是肯定的,也是文明社会的一种必然!哪怕是令你去经历“民告官”的那种实力悬殊大的行政诉讼,一样也会让其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和幸福感的到来。

打官司是一种劳神伤财的体会。劝君须三思而决定。因为合理的诉讼请求在得到某种干预的情况下,通常会令人得到一种沮丧的不公平的判决,这时的你更会感觉到迷茫和无奈,以及无助。所以,人会进入一种漩涡:也许是悲伤;也许是仇恨。诉讼,的确是一种劳神伤财的体会。它不仅让你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在上面,同时它也会无端的消耗掉你对最初信仰的坚定之心,特别是当你经历过一场实力悬殊较大的民告官的历程之后,你会更加身有体会的。就像我2016年发起的行政诉讼(2016)皖1225行初59号和(2016)皖1225行赔初2号,及(2017)皖12行终215号和(2017)皖12行赔终27号,除了最后的一个(2017)皖12行赔终27号的案子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能查询到以外,其他的判决甚至连查找都无踪迹。更别提是如何判的了。虽说我保留的有整套的视频视听资料证据,和违法的扣押单,以及权威的司法公证的证据和图片等等,关于我的诉讼请求从2016年开始到现在的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再审,但是到什么时候才能依法讨回公道仍然是个问题!

所以,诉讼是一种劳神伤财的体会。劝君须三思而决定。

消费者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视具体情形,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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