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_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1:38:26 人阅读
导读: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

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解答

问: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

答: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也是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

问:由于作用不明显、应用不够,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积极性不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对于这种情况,《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身份证”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问:“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答: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应“是谁的就发给谁”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问: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还有“村改居”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

答: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问: 宅基地土地证丢失或没有,能拿到确权证吗?注意什么?

答: 宅基地确权颁证与原来发放的土地证没有什么关系,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农村宅基地普都没有土地证。至于宅基地能不能确权颁证,主要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人是否符合确权登记资格。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宅基地确权问题解答,现将宅基地确权的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农村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人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本村集体所有,本村集体成员有使用权。所以,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原则上宅基地不能确权。

2、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县规定的标准。

对于进城农户的合法宅基地是否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依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农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不能剥夺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事实上已经行成的一户多处宅基地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1、父母去世,子女依法继承的合法宅基地,子女以继承为由申请确权登记,应当给予确权登记,但应在确权证书上注明继承所得,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2、一个户头上已经事实上形成有两处宅基地,一处宅基地可以确权的父母的名下,另一处宅基地可以用作子女结婚后使用,申请登记在子女的名下。

3、对于超出一户一宅规定使用面积的部分,能拆出的,应依法拆出,确实无法拆出的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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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与土地确权是两码事,不可同日而语。

简单来说,宅基地确权就是对你所居住的房子占地面积进行测量、确认、颁证。而土地确权即承包地确权。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确权。

所以,两者的区别绝对不同地块进行测量,一个是房屋的占地面积,另一个就是你种的地占地面积。当然,不懂得群众来说,搞不清楚。那到底怎么办理? 宅基地确权与土地确权都是通过招标专业测量公司。公司使用的专业的技术、专业的服务团队、专业的测量仪器对地块或者宅基地进行测量。

测量之前都是以原来的承包地合同关系,或者老的宅基地证书为前提的!它们都属于三农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大家都比较重视。 确权与土地确权的时间节点也不同。那两者不可能同时进行,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确权一般属于国土部门,而土地确权属于农业发展经济部门。而国家的要求是这几年全面完成这两者的确权任务,包括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为以后的农村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不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置。三权分置主要是针对的是承包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总的来说,这两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固夯实农村经济基础。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不可缺少。对于今后的政策而言,都是有利于农村发展,提高农业的生产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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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概念:

宅基地确权是在落实国家提出的“一宅一户”土地管理制度。确权后,村民可以领取到宅基地确权证书有两个:房屋产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地点、面积的确认,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维护村民的基本权利,也为村庄建设和土地规范管理提供依据,从而最大化对农村土地的利用。按全国统一部署,我国农村的宅基地确权将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 农村宅基地确权条件:

在正常条件下,农村宅基地只要合法合规,合乎相关政策条件的而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经过审批确认面积,都可以拿到宅基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对宅基地进行确权:

1、属违章建筑的:一些村民在进行房屋建设时,没有经过审批程序而私自建房、甚至在耕地上建房的,这样的房屋得不到法律保护,属于违章建筑。

2、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部分村民在已经拥有宅基地地的情况下,再次申请新宅基地的,这种情形属违反“一户一宅”土地管理制度,其新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登记。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部分村民为了发展经济,把原有属于宅基地建设的土地改为其他用途,其所在地块因不符合土地使用政策而不能进行确权登记。

4、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部分村民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私自把集体经济组织给其使用的宅基地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其转让行为不受《土地管理法》保护,属违法违规行为,该类宅基地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

  •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注意事项:

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村民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类情形:

1、宅基地面积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都有相应的人口面积规定,若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其宅基地面积超过了标准面积,那么确权面积只能为标准面积,超出部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但不能确权,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方式而继续使用。

2、享受人员问题:确权登记家庭成员中,出现外嫁女未迁出该户的情况,那么父母家宅基地确权时有享有确权登记的权利,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要对其进行确认登记。

3、资料填写必须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和权属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地址、土地使用者名字、面积、土地权属等等方面。便于进一步的审核和确权。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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