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常见的职务犯罪_职务经济犯罪可以减刑几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21:21 人阅读
导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不要什么事,都向征信体系靠拢。道德滑坡,信用体系崩溃,不是一时,也不是一事。思想解放的突出标志是什么啊?怀疑!真理大讨论。摸石头过河,共同致富。几十年的新名词,粉墨登场。什么才是硬道理。假如:把目前所有的副能量现象,都挂在信用体系的羊头上。架子下,有没有肉,就说不定了。从另一角度说,三鹿奶粉,国家免检就成了国际笑话。长生役苗就会再生。怎么办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可以减刑:

  1、 对于金融诈骗犯以及组织或者参与了黑社会组织的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利用职务挪用公共财产的罪犯;贿赂上级的罪犯被判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了两年以上才可以减刑,但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不能连续减刑,两次减刑应当隔两年以上。

  2、 对于职务犯罪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中有两项刑罚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两年以上之后可以减刑;但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应当相隔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

  3、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罚执行三年以上才能减刑,并且减刑之后不能少于20年有期徒刑;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需要在减时,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需要相隔两年以上。

  4、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职务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罚执行三年以上才能减刑,并且不能少于25年的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减到23-25年的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需要相隔两年以上。

  如果罪犯在刑罚期间有立重大功的,可以不受到减刑的时间限制。

2019年职务犯罪新规定相关法条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例如: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因为罪名不同,量刑标准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这个可以当做准则性的一个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对务犯罪量刑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确保了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一室之不治,何以天下家国为?综上所述,国家对于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制定了人性化政策,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犯罪者在劳中积极改造,给犯罪者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职务犯罪。

题目有陷阱啊!可以肯定的说,吃回扣属于犯罪行为!视犯罪主体不同,属于职务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医生吃回扣,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或《解释》第11条规定了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按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关倍数执行。

案例一:2011年一名自称杭州海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网友,发帖曝光了该公司代理的“依达拉奉”药品(商品名:易达生,主要用于治疗中风、脑出血等)回扣问题,也引发了“依达拉奉”药品回扣案。

2011年8月26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了这起公众关注的回扣大案。警方表示,先后约谈调查了数十名医药代表和百余名医生,对2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截至去年年底,移送审查起诉6件11人(含法人)。

2012年2月,该案按照司法程序进入审理阶段。涉案的宁波市第二医院神经内科原副主任杨生刚,在绍兴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他收受了医药代表按照事先约定以10元/支的标准共计现金回扣26万余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院原神经内科主任沈国柱也因收受回扣18.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与此同时,引发“依达拉奉”药品回扣案的“震源”——杭州海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疆)的四名高管人员,也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审,被指控向杭州三家医院的医生行贿83万余元,以争取医生开处方时多用海疆公司代理的“依达拉奉”注射液。除了这四名高管被判罪名成立外,他们所在公司也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罚款30万元。

案例二:采购教辅材料或试卷收取回扣,原桐乡市教育局教研科研室主任杨某、副主任陆某、档案管理员徐某三人因此被送进了监狱。

杨、陆两人不仅以单位名义收取相关业务单位的回扣757661元,个人还分别收受了业务单位所送的现金98499元和10000元,而单位回扣又不入账,在部分回扣款用于单位全体人员分发外,276000余元被杨、陆、徐某三人私分。除了杨、陆两人私收业务单位所送现金被判受贿罪外,他们三人私分单位回扣款,被认定为侵吞公款,被判贪污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补充:《刑法》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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