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_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1:56:03 人阅读
导读:因为重整的目的是要债务人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得以复苏,然后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复苏的一个关键就是利用本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继续经营,如果之前已经将企业的生产设备抵押给了...

因为重整的目的是要债务人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得以复苏,然后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复苏的一个关键就是利用本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继续经营,如果之前已经将企业的生产设备抵押给了某些债权人,此时重整后这些债权人行使了抵押权,将这些生产设备、厂房拍卖的话,那么债务人也就不能继续生产经营了,更谈不上复苏,重整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让债务人有喘息的机会。

我感觉了解了担保权的含义,问题就迎韧而解了。

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这个时候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

比如:A向B借了50000元钱,然后把自己的一个钻石戒指抵押给B,约定A到期不还钱,B可以把戒指卖掉,用卖掉的钱还债.那么B就享有担保权.

破产人破产前已经把特定财产抵押给了某人,那个人便是权利人。

特定财产,主要是看债务人用什么向债权人作担保。

C正确,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A不正确,是因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担保还可以优先受偿。法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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