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怎么处理_政府采购中的无效投标怎么避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5:55:35 人阅读
导读: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应当按清单结算,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签定的,一是违法,二是不真实,那么就应该依法按清单结算,这才合法合规真实...

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应当按清单结算,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签定的,一是违法,二是不真实,那么就应该依法按清单结算,这才合法合规真实,不损害双方的利益。

可以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如果没有合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末能成立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可以改为竟争性谈判。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等相关规定,投标是否有效应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评判投标文件有效。

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此外,如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根据以上规定,投标人为三个、且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需重新招标。

投标人为三个、且不是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需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投标具有竞争时,不需重新招标

构成串通投标罪和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的投标无效。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就是说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的全过程,而无效标是指单一的投标主体,不影响其他投标主体和整个整个投标过程的进行。

《采购法》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二者如何评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很多法律法规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招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无效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区分。   

  1. 一是概念范围上。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采购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2. 是法定情形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废标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3. 后期处理上。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综上所述,无效标与废标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日常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区分。

  • 因为全国各地采购细节上会有很多差异,所以要通过多个途径广泛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减少无效投标。

  • 加强各方面的培训,提高整体专业素质等。

  • 让采购人更多的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严格按照法规程序操作。

  • 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耐心了解需求及要求,注重细节处理。

  • 建立健全专家评审举报制度。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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