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努力工作。
如果领导给我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说明领导对我的工作还不是特别满意,但也勉强能够接受,再给我一个月的机会,所以我必须更加努力工作,让领导更了解我,认可我。
再熬三个月吧。看看公司如何出下一张牌,也许你的工作效率不尽他的意吧,自己也要检讨一下自己吧。不要全怪公司怎么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还是针对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有这么长的试用期的。但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的试用期,都是一年时间,已经远远超过这个规定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也是在《劳动合同法》范畴以内,对权责关系进行调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体的组织人事条例为规定执行的,并不算违法。
对于企业来讲,随意更改、延长试用期,即为违法行为。如果是因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或者能力表现不足以胜任工作岗位,需要拉长考察期,正常延长几个月的试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类情况,一般也不得超过原来试用,否则员工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当理由的合理行为,员工都不会认真计较,总比直接开除强得多吧。就业不易,需要珍惜。
比较离谱的,是有的小企业天天在招人,试用期满即找借口开除,以降低人工成本。这类企业行为恶劣,也成不了什么大气候,这种就业机会也不值得珍惜。许多人工作三五个月,试用期满即被开除,虽然气闷,但怕麻烦,一般都自认倒楣,不与其纠缠。其实这种企业才是应该举报、投诉的对象,大家一起维权,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后来者免受损失,也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面对视法律为“儿戏”的公司,你觉得靠谱吗?要我说,赶紧联系下家,辞职走人吧!在这样不靠谱的公司工作,干的越久,损失越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次数是这样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公司之所以要加试3个月,某种程度上,固然有你在这3个月试用期中的表现让公司感到有不满意的成分,追加试用期是想对你进一步考察;但这不能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一个是,公司想多使用3个月的廉价劳动力。
因为,员工试用期的工资只占转正后工资的80%。
另一个是,公司不想给辞退时的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用给经济补偿的。如果追加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感觉你不合适辞退你时,就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啦。
试想,公司连这么点”蝇头小利“都在”算计“员工;转正后,公司能善待员工吗?员工能得到理想的工资报酬吗?一个视法律为”儿戏“的公司,能有安全感吗?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我看未必。
下决心走人吧,这样的公司不值得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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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每个楼盘都要设立公司_房地产公司每个项目成立一个新公司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