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担保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债务人,但是一般没有办法起诉银行,理由如下。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无条件地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且保证人必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因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要无条件地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还款义务。当然,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保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
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责任中,由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期待利益,但是,一旦债权人向起诉债务人后,经法院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此时,一般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
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与银行存在潜在的义务,即一旦债务人不承担债务,银行有权向保证人追偿,但是,保证人只能起诉债务人追偿,其无权起诉银行。
总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保证人是无权起诉银行的。
可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现在的社会,给别人做担保真的要慎重考虑。
我是宝庆山人,我谈谈我的看法。
担保人概念: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债权人为什么要债务人找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原因很简单,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表示怀疑,担保人实际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增信措施。在这个业务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获取利息收益,债务人可以获得资金周转,担保人的角色就是承担债务风险,是个得不偿失的买卖。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那么,这对担保人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如果债务人出现意外,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
做担保人是个费力不讨好的差事。
讲个真实的故事来佐证我的观点:2014年,张三因为承包了一个项目需要资金,在民间借贷100多万后,还有30万的缺口,于是决定向银行贷款30万,银行对张三的偿债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张三不具备贷款的条件。但银行(由原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农商银行)信贷员又不想放弃这单业务,便要求张三找一个第三方(担保人)为张三担保。张三便找到刚刚成家不久的亲侄儿,要求他为自己担保。碍于叔侄关系,张三的侄儿、侄媳便按照银行的要求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担保期限为一年。
一年到期,张三无力还款,只能续期一年,张三的侄儿又续担保一年。期间,张三拖欠他侄儿10多万的工资没付,其侄儿找他要工资,张三说要先还银行贷款,其侄儿认为也是,如果银行的贷款没还,他身上也背着担保责任在那里。结果张三那笔贷款直拖到去年还是没还,其侄儿因为一直担着保想买房都买不了,夫妻俩经常为这事闹矛盾。去年为了续贷,张三再次要求其侄儿续担保,张三侄媳妇不同意,结果张三就怪罪其侄媳妇“一点仁义”都没有,说什么叔叔落魄了亲侄儿都不肯帮他!最可耻的是,他欠他侄儿10多万的工资都不认账了。他侄儿有什么办法呢?去告他吗,又不忍心,他不要脸,他侄儿还要脸吧?不告他吗,自己又吃了亏,真的是左右为难里外都不是人。
回到主题,借款人死了,你是担保人,那你的麻烦大了。债权人起诉你,那你就需要承担债务人的偿债责任。
给你一个建议:如果债务人名下有遗产(包括车、房、存款、公司股份等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继承法,遗产继承人应当先偿还债务和国家的税费、规费,这或许是你解套的一个办法,你可以找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
祝你好运。
根据担保法,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将借款人一起列为被告,起诉立案是没有问题。
但是,借款人的妻子能否承担该笔债务,则取决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前法院是笼统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简单粗暴的适用法律,严重损害了妇女权益。所以,现在的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主要指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