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是不是证据_偷录的录音算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8:18:38 人阅读
导读: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对于录音证据关键是要看你取得录音证据的手段或者过程是否合法,而不见得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为往往你要取得录音证据的时候,对方是不可能让你大大方方去录音的,而且如果对方知道你录音,也不可能说实话的,所以不征得对方同意的录音不见得是无效的证据,关键是你用什么手段取得的?

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私自潜入对方家中卧室,安装窃听器材,获得了录音。这种证据由于侵犯了对方隐私权,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比如就是两个人在打电话的过程中,或者在面对面的交谈过程中,一方偷偷用手机或者用录音笔,录下了双方的交谈过程,这种录音证据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除了录音证据的形式上是否合法,内容上是否合法也很关键。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你要能够证明你被录音的主体是谁?如果对方不承认是自己说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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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录音可以当证据吗?可以!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明文规定,证据包括:1.书证 2.物证3.当事人陈述 4.录音录像视听材料5.电子信息材料 6.鉴定勘验 7,专家意见。8,证人证言。

所以,录音是证据的一种。但要在法庭上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承认、法官采信,才可成为正式证据。证据有三要素,一,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二,要与案件有关联性。三,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段要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效。比如偷在对方当事人家中安装摄录设备获取的录音录像就不合法。通过胁迫收买证人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不合法。

取证不合法的证据必须排除,法官一律不予采信。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规定后,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和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均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的规定,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解释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可以。  《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只是由于视听资料特有的易修改、难鉴定等特点,容易被人为的剪接、洗擦甚至能过模仿、叠音等方式造假,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私下偷录的录音、录像证据的采用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录音,但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运用偷录的方式获得证据,因为手段不合法,录音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别担心,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实践中,可以简单的归纳为:

  1、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2、在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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