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指的是什么_非法行医是怎么界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18:04 人阅读
导读:首先明确非法行医的系统概念1、未取得(或非法途径及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统一认证考试的医师资格证2、医师资格证书未在所属地卫计行政部门注册换取医师执业证3、医师未...

首先明确非法行医的系统概念

1、未取得(或非法途径及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统一认证考试的医师资格证

2、医师资格证书未在所属地卫计行政部门注册换取医师执业证

3、医师未按执业证规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执业,即超范围执业

4、医生执业的地点必须符合卫计部门的要求,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乡村医生必须有经注册的乡村医师证,持有《乡村医师证》的乡村医生不得在城镇为患者诊疗

对照以上四条,题主的问题显然易见,即具有《乡村医生证》的乡村医生在所属地的村卫生室工作是合法的,不得离开乡村在城镇诊疗。有些地区规定乡村医生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清创缝合等具有一定危险性项目!不过现在的乡村及乡镇卫生机构的主要工作范畴是公共卫生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医許可证,却公開行医,這應該就是非法行医。

民國時期的中医基本上都是非法行医,而清朝之前的中医也許全都是非法行医。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师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请他去做建築师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几十年,現在还做。

从所謂的法律上来說,無证行医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灭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医术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帮人治病始終是善举而不是恶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证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疗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帮助他人,或者說服务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医,不在证件上,而是在医术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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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罗列了5种情况,其中第二种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情节严重”的不良后果,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内容。目前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只有4种:分别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最高法进行司法解释不应超出这个框架。此次修改是一大进步,真正实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统一。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和有证没证那算个屁啊。提议把大医院里那些个有证的庸医下岗,再把能治病的民间医生扶上位,再给发个证不就完事了吗!

只要他精通医术,不论中西医,而只开方不收钱,那就是悬壶济世,行善积德。

试问在几十年前乡村中的老郎中有几个有证的?

只要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行医都是非法行医,可是不知道人们有没有想过:有的人有证却治不好病,有的人没证却治好了有证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证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为病人该死,没证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医是违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医的规定,是不是也规定对有证行医的人给予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让他们学习掌握更精湛的医疗技术,更好的为病人服务而不是拿着证做出草菅人命的事来,那样也会少了很多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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