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司法解释_遗失物公安局可以立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3:00:24 人阅读
导读:遗忘物是侵占罪行为对象之一,其范围的确定对侵占罪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法典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

  遗忘物是侵占罪行为对象之一,其范围的确定对侵占罪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刑法典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岐。在实际生活当中,拾到别人的遗失物而拒不交还是大量存在的,对于此种行为是否可定为侵占罪,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都是应该厘清的。  在刑法学界,对于遗忘物是否区别于遗失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把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认为侵占罪的对象只能包括遗忘物。如有的人认为遗忘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而忘记带走的财物,所有人一般对财物丢失于何处,何时丢失能够很快回想起来并回去寻找,财物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遗失物是所有人因大意而丢失的财物,失主通常并不知道财物何时丢失,丢失于哪里,财物捡拾人也难以确定财物的主人{1}。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存在区别,他们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是指持有人的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对其丧失了控制的财物{2}。有的人认为遗忘物或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的动产{3}。笔者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确界定遗忘物,那么对其进行学理解释是必要的。对某些法律条文或术语进行恰当的法律解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要考察条文与术语本身当然的文义,还要对这种当然性进行价值的判断,只有符合刑法理性价值观的解释,才是合理的

首先上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在2012年三大本中在一个很不起眼的地方提到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条中善意取得制度只有对遗失物的特殊规定,而善意取得制度也没有关于牵手盗赃物遗失物瑕疵的消极要件,盗赃物遗失物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所以我个人观点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善意取得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如果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造成买受人还要识别是否是盗赃物遗失物,则依然无法保障交易安全,对其他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的情形的保护失去了意义。由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司法考试的授课老师也有在授课时说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说明对于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争议。但这个争议仅限于民法范围内,在商法经济法中答案是明确的: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票据法都有相关规定。甚至可以善意到“钱上带着血都能善意取得。”

能在公安部门立案的,主要是针对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涉嫌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遗失物是否应当立案,需要根据情节与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来确定,这需要两个情节判断: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占为已有而拒绝交出。如果具备这两个情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情节的一般由民法调整(按不当得利对待),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公安部门不立案的,应当本着服务人民的态度,可以协助查找还提供必要的相应服务与帮助。法律知识延伸: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公安机关立案(侵占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1万,部分地方执行5千元的立案标准。三、案值的确定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1、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有权向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二年内不主张权利的,遗失物归丙所有)

  所有权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受让人归还原物后,有权向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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