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多层股权结构设计控制法
假设目标公司是A,是运营的载体公司;
在A公司之上设计一家100%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B;
B公司就100%控股了A公司;
B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就是创始人,持有0.1%的股份,其他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都作为LP放在“投资平台”上。
有限合伙企业B的管理权在GP身上,也就是创始人身上,创始人就控制了A公司。具体还有其他变形结构,大家可以举一反三,这里不细讲。
二、协议控制法
1、一致行动人协议:创始人和所有新进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
2、委托投票权:创始人和所有新进股东签订委托投票协议,也可以确保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董事会设计控制法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创始人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增加董事会席位以及新进董事必须得到创始人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得到创始人的同意。通过这种方式也能保持控制权。阿里巴巴用的合伙人就是类似这种模式。
四、设计AB股制度
其实AB股制度是关于投票权的,同股不同权,A股为普通股,1股1个投票权,但是B股1股可以相当于10个甚至20个的投票权,我们的公司法里面是规定同股同权的,虽然前段时间出个新闻说是可以对某些创新性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但是公司法毕竟没有改,在实践操作中有障碍,但是这也是一个方向。
无数的案例和教训告诉我们,创业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领头羊,这个人负责全局,在股权上也是大股东,如果股东比较少,占股70%、60%、51%都可以;如果股东比较多,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股权比较分散,那么至少也要是相对大股东,也就是是单个最大的股东,并且他的股份比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和第四股东的总和要多。
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
2.1、大股东代持,由大股东代持其他股东的股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直接持股,未来股东变化比较麻烦。
2.2、建立持股平台,把其他股东都放到持股平台中去,这样也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即便未来小股东有变动,也只是在上层公司变化,不会影响主体公司。
5:3:2是一种掐架的股权结构,为什么这么说了?
大股东看似是占了大头,但是二股东➕三股东=大股东,二股东成了可以左右全局的人物,未来一旦发生矛盾,二股东就成为关键人物,你们就会内讧,参考刘邦、项羽和韩信,当时项羽是大股东,刘邦是二股东,韩信是三股东,最后的结局就是二股东刘邦拉拢三股东韩信干掉了大股东项羽。
1、平均型
5:5
4:4:2
3:3:3:1
2:2:2:2:2
2、二股东+三股东≥大股东型
5:3:2
5:4:1
4:3:3
3、一股独大/吃独食型
9.5:0.5
9:1
1、创始人绝对控股型
8:2
7:3
6:4
51:49
二、创始人相对控股型
5:3:1:1
5:2:2:1
1、通过双层股权架构来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在公司上面再设计一家持股公司,这家公司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创始人在持股公司中占主动地位就可以了。
2、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来控制投票权
创始人和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些股东都跟着创始人投票,这就保障了创始人的控制权。
3、委托投票权
创始人和其他股东签订委托投票权协议,这些股东把投票权让渡给了创始人,创始人说啥就是啥了。
持股模式可采用干股的形式,这个也比较方便。双方只需要协议约定就好。员工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投票表决权利。每个月根据贡献程度按照增量部分分红给大家。或是每个月计算一次应得干股比例,最后年底汇总分红。
也可以做成理财的方式,一年为一个循环,首先按照上一年的绩效考核规范员工可购买比例范围。每个月为一个绩效考核期,完成比例越高,年底归还利息上调一个点或几个点。最终年底按照股权比例分红外,再还本金及利息。
实股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代持:成立一个员工持股委员会,选出个会长,所有成员的股权由会长代持,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由会长执行。每个月员工的股权变更由会长监督,私下协议约定成效。
这种方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没有上升到公司的层面,员工变更股权只需要找代持人改协议,只是员工与代持人之间的关系。适合于小企业。
持股平台:第一可以建立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子公司占母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员工在子公司持股,在子公司变更股权比例。第二可以在公司内部成立虚拟持股平台,类似于股票交易市场,员工可以随意买卖股权。最终确立一个时间点来统一变更。
持股平台适合于大型企业,员工较多,大家统一在平台里面交易股权,流通性较强。公司可给予股权参考价格,员工自行商讨成交价。后面变更工商登记也是在持股平台中变更,对母公司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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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让我想起金士顿,这家堪称内存行业”王者荣耀“的公司。因为他的创始人恰好是两个人,而且这两个人被大家称为黄金搭档。
1987年,杜纪川和孙大卫两个人的钱,前一轮创业的积蓄,刚刚在股灾中亏光了。两个穷得叮当响的人一起商量,怎么办?生死看淡,不服就干,他们决定二次创业,重头再来,用杜纪川家里仅有的2000美金创建了金士顿科技。二十年后的2007年,金士顿年营业收入突破45亿美元。三十五年后的2012年,金士顿在《福布斯》“全美私企500强”中列第48位,这已是第11次入选,也是第七次排名前100位。金士顿公司从来不用打卡,老板经常带着员工到处游玩,赚了钱大家逛赌场、下馆子,真是令人向往,被称为美国科技界的“乌托邦理想国”。
回顾整个创业过程,是两位创始人紧密合作,同进同退,才创造出神话般的业绩。想象一下,他们两个人,只要通一个电话就可以免除3.3亿美金的股权转让款,双方关系是何等密切和默契?虽然并没有看到有关于双方股权比例的报道,但我想,一定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或者说起码是合适的。从他们的故事里,我体会,关于初创公司股权分配,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初创期的股权分配固然重要,但远不如公司决策机制重要。股权,通常情况下同时代表着决策权和红利权,但经过股东之间约定,可以将两者有所分离或有所侧重。两个创始人,不管是平分股权也好,还是一个人控股、一个人做小股东也好,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发展方向由谁把控,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谁拍板。钱多了不过是个数字,钱少的时候连数字都不如。所以,初创公司,要更多考虑怎么把公司做大,别太纠结与股权比例。
第二,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划分固然重要,但远不如创始人群体与后续投资人之间的股权划分重要。杜纪川和孙大卫曾经以14.5亿(实收11.2亿)美元出售金士顿公司80%股权,后来又以4.5亿美元买回这笔股权。在经营期间,他们两人始终保持了对公司的有力控制,没有因为后续引入资本而产生矛盾和内耗,这也是实现公司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在不能控制公司的时候,他们干脆选择全部出售股权,转换老板身份变成打工仔,避免股东决策层面的冲突,不失为明智之选。那么,我们在设计初创公司的时候,也要考虑后续引入资本的问题,预先做好应对方案,是采取AB股方式?还是虚拟股东?还是干脆退出?
因此,有两位创始人的初创公司,其股权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不同公司必然有很大差异,但有一点必须坚持,那就是不管股权比例如何,一旦确定不可轻易变更,创始人应甘愿接受,并主动维护这种股权结构,把精力和心思放在公司生产经营上,发展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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