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赁合同到期有效吗_基本农田出租了,对方在地上建猪场,合同还生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1:35:22 人阅读
导读:承租土地实际上就是土流流转,土地的出租人是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土地的承租人是指土地流转的受让人,也就是租土地来生产经营的人。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征收后,承...

承租土地实际上就是土流流转,土地的出租人是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土地的承租人是指土地流转的受让人,也就是租土地来生产经营的人。

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征收后,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承租人(受让方)要想获得经济补偿,必要符合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承租人经出租人(承包方)同意并在租来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

承租人租到土地后,经出租人同意,并在租来的土地上投资得有相关固定资产,比如土地改良,生产设备,租土地期间种植的苗木果树等。土地被征占时有权对自己投资的资产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租土地的人要在租来的土地上有经济投入,要有可赔偿性的固定资产,没有投入,没有可赔性固定资产,土地被征占时,国家只对土地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经济补偿,租土地的承租人享受不到土地补偿款的。

二、与出租人签定投资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来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承租人要与出租人在出租协议中约定土地征占补偿事项,只有依法签定土地征占补偿事项后,承租人在承租土地期间的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才能依据协议约定获得经济补偿。未签定补偿协议,承租人私自投资建设的,土地出租协议到期,土地被征收的,一切补偿均归土地承包人,即土地出租人。

总之,租土地经营的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租土地时一定要在土地出租协议中约定相关的土地征收补偿事项,未约定不能轻易投资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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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邀请

答:你没说清楚,把谁的土地租了岀去,我很难判断,是有效还是没有效。

如果,你是村长把集体土地租了岀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了,要有村民代表鉴名的文件作证。

(二)要通过党支部会议商量,要有参加会议人员,鉴名的会议记录作证。

(三)要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要有村委会委员,鉴名的会议记录作证。

(三)村两委作岀了集体土地,岀租的决定后,要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名,然后再到镇政府,找包片干部及镇长,镇党委书记鉴名后,再加盖你村的村委会公章,才是法律有效岀租合同。

我不知道你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如果全经过了,就是有效合同,否则,少一项也是无效合同。

但是,如果是已经确权了的农户承包土地,岀租给了别人,找村委会作第三方担保人,盖了公章,对农户来说是有效合同,如果以后发生合同纠纷,村委会主任要负法律担保责任,如:租地方不给租金,岀租农户,有权要求村委会协调要回租金,如果租地者破产等原因,不交租金,岀租农户,有权通过法院,向担保人,村委员会来赔偿租金。

我说的你应该听明白了吗?

多谢邀请!基本农田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改变农业种植功能,在基本农田上盖永久性猪舍是违法用地,合同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合同也就是无效合同。

基本农田只允许在田间地头空闲地搭建简易工棚、板房,简易禽畜栏舍,方便日后复垦。对基本农田,改变使用性质,有严格审批规划制度,村委会没权利审批,乡镇政府审批权利只有三亩以下,县政府审批权利也只有五亩以下。如果未经审批非法侵占农用土地用于养猪,租赁、流转协议是无效的!

养殖场一般都建在非农用地上,而且远离居民区,环保要达标排放,不能污染空气、水源、土壤。可利用堤坝、沟渠两侧,荒郊野外土地搞养殖业。农村荒山、荒滩、湿地很多,可以利用养猪。农村中小养猪场是禁养的,必须关停转产。如果租赁几亩地搞小规模养殖劝你还是打消这个念头。

我国人均耕地低于世界人均水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炎黄子孙的共同责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就是守住我们的饭碗,滥用耕地,侵害的是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利益!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下签订的,只要双方没有违约形为,这纸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不过,不知道这纸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合理,农村土地租赁和承包合同一般是有一定程序的,首先招开党员、群众代表、村干部会议,并且要有会议记录,凡是参会人员要摁上红手印,并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再按时招开群众大会,也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或者按锅底户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并整理好会议记录;再将两次的会议记录整理好一并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2000年以前,“民主议定”的承包合同也可生效。什么是“民主议定”,也就是招开群众大会说明或者在村大喇叭上通知,一星期后无人提出异意,方可签订合同。

以上两种形式签订的合同人民法院是支持的。提醒大家,签订合同要认真细致,不然造成的后果损失就大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问题。

先看看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殊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适用《合同法》。也就是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无效的,应当调整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应当调整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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