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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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全民创业的时代,随着越来越多怀抱梦的人投身创业大潮,股权代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搞清楚股权代持有没有法律效力前,应先搞清楚什么是股权代持。
实际投资者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
这里的实际投资者为隐名股东,被委托人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作为法律文件上登记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以下几种情况会认定股权代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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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其实存在的风险也不少。不过,签订一份规范周密的协议,可以适当规避一些风险,让你放心。
首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你是实际出资人,别人是名义股东,你们双方签订股东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有效。
但实际上,股权找人代持,仍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比如,名义股东不将投资收益转给你;未经你的同意,擅自作出股东决定;未经你的同意,擅自转让或质押股权;甚至还有可能,名义股东在外欠债,股权很可能会被冻结、强制执行,或者名义股东离婚,股权被其另一半瓜分等等。
为了规避上面这些风险,签订一份完整、规范、周密的股权代持协议就十分必要。
具体来说,你可以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需经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意后才可能行使股东权利;约定名义股东拖欠外债,其代持股权不能作为其名下财产进行处分;约定名义股东的配偶应知晓且同意不会对该代持股权主张权利;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增加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对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等等。
如果你找人代持的股权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找律师帮你拟定股权代持协议,十分有必要。
感谢邀请,我是西天蜗牛,80后小私募从业者,对私募/创投、法律、财务、保险均有涉猎,不敢说资深,唯愿贡献微薄之力,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果连股权代持协议都没有,在举证说明自己实际投资人的身份方面会有瑕疵,不一定能取得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由他人代持投资股份,出现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形。
为免双方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可以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权益,这属于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果无违法情形,约定一般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以依照约定(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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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股权代持协议,如果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具有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综合而言,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委托人,即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应为隐名股东,故《公司法》上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都应享有,包括: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股权的处分权等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都需借助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去配合。
想了解更多与股权代持相关的信息,可参见我的专栏《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30讲》中的文章《何为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如何?》,内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模板,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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