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协议管辖_劳动合同能否适用约定管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8:16:59 人阅读
导读: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吗?...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即使约定了管辖(一般约定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者仍可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起诉。不过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仲裁机关及法院会要求劳动者提出一定证据,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该地。不过,此种证据也并需要达到一般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只需要从表面上来看,劳动合同履行地可能在该仲裁委或法院所在地即可。

无效,劳动争议不能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谢谢悟空邀请。


首先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平等,所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不同程度的着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合同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具体到诉讼管辖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的约定管辖如果与法定管辖范围吻合,则不存在问题,如果出现不一致则显然约定无效。

1、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

  适用约定管辖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为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

二审

”的处理机制,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

劳动仲裁

前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

司法解释

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3、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对于一般民商事

合同纠纷

,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对个人权利的让与或放弃皆宽容对待。但劳动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人身依附性,难以就

合同内容

提出变更。围绕劳动争议管辖,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程序权益,具有社会法特质的劳动立法强化国家干预,赋予劳动者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表面上没有违背劳动争议法定管辖规定,实质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排除了劳动者的管辖选择权,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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