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缴义务人_如何理解增值税抵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8:06:18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要想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抵扣?首先要知道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三种。

根据适用计税方法的不同,增值税在管理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主要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国际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某个月销售了不含税价100万元的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购进原材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3-10=3万元。

如果当月购进的原材料比较多,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5万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3-15=-2 万元,即当月不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留下2万元的税额在下一个月再计算。

如果下一个月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为10万元,原材料进的少了,只有5万元,那么下一个月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把2万元继续进行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10-5-2=3万元。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6、道路、桥、闸通行费


7、旅客运输凭证


8、加计抵减政策的相关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也就是税率为6%,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才算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产业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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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建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前文所述“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要理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首先要明白,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是指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交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会计核算上的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入。

纳税期限

明白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来确定的,所以如果企业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的话,那么它的增值税缴税义务的时间就要和会计核算的期限来配合。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区间要有固定的时间节点,一般使用月度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区间。

因此,企业如果能正常核算自己的经营业务,那么增值税的固定纳税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来进行确定的,通常是按月。

按照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这就是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按期纳税

把会计核算区间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比较合并,达成共识,纳税人能够按照固定期限进行会计核算和税收申报纳税,通常是按月进行会计核算、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纳税,这样一来,就形成比较固定的纳税时间与期限,因此,这种申报纳税就称为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

对于有些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可以确定,但是业务发生频率太低,基本上是偶发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让纳税人专门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一是太繁琐,二是有些纳税人没有这个能力。为了方便纳税人,同时也为保障税款征收,增值税也设置按次纳税的纳税方式。

按次纳税是根据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就进行税款征收,征收方式可以以代开发票形式进行,也可以以直接缴纳税款方式进行。

小结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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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接受方指的是应税服务的接受者,也就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对象。谁接受服务谁就是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具体规定由于篇幅较长,在此不一一列举,可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具体的税目和税率可查阅《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上答案均摘自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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