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_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54:10 人阅读
导读: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可以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自身情况判断大概的伤残等级。

如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先尽量治疗。中间急需费用,可以凭交警的垫付函以及伤者住院资料(病历、详单、身份证等)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垫付款,但是最多只有一万。

2、伤情治疗基本终结(例如固伤一般是手术后出院三个月左右)对肇事方(包括驾驶员、车主以及挂靠的公司等)、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诉至法院。法院可以选事发地、被告常住地、被告户籍地之一,一般是选经济发达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赔偿标准较高。起诉书副本按被告人数多2份准备。如被告是三方,起诉书打印五份。

3、起诉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会召集诉讼各方,从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中抽取鉴定机构。然后法院会给抽中的鉴定机构发委托函。

后边委托机构会和当事人联系缴纳费用,提供资料,约定鉴定地时间地点。

鉴定结论一般十天左右得出,长的可能一个月左右。

4、鉴定报告发至法院后,法院会发传票,通知各方参加诉讼。原告的赔偿项目,一般是列出清单,和起诉状一起交给法院,或者开庭时交给法院。

仅受伤的,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医药费、住院生活费补贴、陪护费、必要的交通费等。

受伤且有伤残的,除上述项目外,还有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以上项目的具体计算,在我的主页中有专文介绍,不再赘述。

5、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可以在十五天内提出上诉,如在规定期间不上诉,则判决生效。

6、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起诉时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但是自己也要提供等额的担保。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达到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十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一般需要伤情治疗基本终结后进行。例如骨伤的四个月左右,脑神经损伤的六个月左右。

鉴定程序的启动。最好不要自己单方面委托鉴定。建议先起诉,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然后法院会组织诉讼各方,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抽签决定由谁鉴定。

然后,法院会发委托函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受后,会和申请人联系,告知需要的资料,如住院病历,影像资料等,以及需要缴纳的费用。费用缴纳后会协商鉴定的时间地点。鉴定地点一般在鉴定机构。如果伤者活动不便需要鉴定人员上门鉴定,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出诊费和交通费。

鉴定结果一般十个工作日出具。

鉴定项目的确定,根据个人情况和案情需要。例如一般的鉴定必定有伤残等级。对陪护人数有异议的,需要确定陪护人数的可增加陪护人数。对用药合理性有争议的可增加用药合理性项目,残疾人可增加残疾用品数量价格的鉴定,等等。当然了,鉴定项目多了,费用也会多。

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申请者预付,将来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照输赢比例承担。

鉴定收费看有多少项目。一般每个项目500-1000元。鉴定的时候,注意申请人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鉴定项目。

一般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应该有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度,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

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交,以后列入诉讼费用处理,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输赢比例分担。

另外,如果伤者距离鉴定机构较远,或者伤者伤残较重无法到鉴定机构指定的地点鉴定,可以要求上门鉴定(申请时说明要求出诊鉴定的理由和地点),需要另付出诊费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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