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_未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2:33:45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在同情你的同时,我还得批评你,孩子出生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可以说对孩子的成长是十分不利的,即使你对孩子有加倍的付出,孩子也得不到父爱,性格就会变得单一...

谢谢邀请;在同情你的同时,我还得批评你,孩子出生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可以说对孩子的成长是十分不利的,即使你对孩子有加倍的付出,孩子也得不到父爱,性格就会变得单一,或者是有自闭的心理,甚至是对孩子的极不负责任。

闲话少叙,现在切入正题,楼主说的是;你是一个未婚的妈妈,孩子从没有得到过父亲的抚养费,也没有见过,将来孩子有没有赡养他的义务的这个问题,首先我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孩子和亲生父亲没有建立起抚养关系,就不构成孩子对父亲的赡养关系,依法孩子对父亲的赡养是没有责任和义务的。

你们没有结婚就生子,虽然违法,只是你应得的利益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受社会歧视。男女双方有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你完全可以把孩子的父亲告上人民法院,让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律责任。

你没有把孩子的父亲告上法庭,证明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依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赡养原则,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上相辅相成,缺一方而不能成立,可以说是互惠互利的特殊关系。孩子只和你建立了抚养关系,依法未来孩子只有赡养你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如果亲生父亲知道这是自己的孩子,有DNA鉴定的科学依据,从现在开始抚养孩子,就开始和孩子建立起了抚养关系,依法未来孩子就有对亲生父亲的赡养责任和义务。

如果亲生父亲在未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公正,指明由孩子继承,孩子只要愿意接收父亲的财产。依照谁受益,谁付出的继承原则,孩子也有赡养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如今你最好不要把孩子的身份暴露给他的父亲,如果他的父亲,已经知道了孩子的身份,你现在就可以和他签订一纸声明,证明他没有抚养过孩子。没有婚姻存在,孩子手中又有法律的证据,就可以拒绝对他的赡养,法律是支持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子女从小没有享受到被父母抚养的权利,他(她)成年后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这一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自身的主观原因,对子女犯有虐待罪、遗弃罪等罪行的,子女成年后,可以不赡养父母。但是,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父母如果与子女通过法律途径断绝了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其赡养义务亦随之消失。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的基本规定

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我国有几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规定,具体是:

1、2017年通过、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很明显,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和赡养关系也是相互的,强制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是侧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其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其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同时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很明显,赡养人即包括儿子,也包括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法律责任也是平等的,这种义务也是强制性的,不得拒绝履行;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儿子的配偶——即:儿媳妇——和女儿的配偶——即:女婿——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以放弃继承权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父母如果离婚,也不影响儿女承担的赡养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共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是从老年人去世后其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角度,规定老年人的遗产的基本准则

其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很清楚,这里也没有对继承人是儿子和女儿做出任何区分,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则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角度,规定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养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和亲生儿子、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更进一步说:亲生儿女与收养的儿女之间法律地位平等,都对父母负有相同的、平等的赡养义务

二、出嫁的女儿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吗

综上所述:无法是亲生儿女,还是收养的儿女,都是法律上地位完全平等的儿女;法律上也不区分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完全平等地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都是法律规定,毫无疑问,都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并切实地履行好身为儿女的法定义务,给父母一个尽可能好的夕阳生活。

应该指出的是: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整整三十多年的情况下,我国己经有大量的独生儿子,也有大量的独生女儿,父母亲己经上了年纪,这些人如何给父母养老,其实己经是一个严竣的社会问题。对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小家庭来说,经济负担、照料护理责任都更为沉重。

更令人扼腕叹息是:还有少数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己经去世,这就是所谓的失独家庭,只留下老无所依的父母,虽然现在有失独家庭补助,但亲情的缺失,是任何手段都无法补偿的。

另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所形成的父母区别对待儿子和女儿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儿子是父母财产的继承人,女儿的继承权被父母违法剥夺;有些儿子不能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却一味要求女儿尽可能扩大赡养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

还有,独生子女成年后去外地工作,很现实地又造成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到位。时不时出现的典型案例,无情地冲击着国人的道德底线。

回到题主的问题,出嫁的女儿,肯定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并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对于有兄弟姐妹几个人的赡养人来说,只需互谅互让,平等地协商、交流、沟通,有钱的出钱,在家的善尽生活照料、精神上抚慰的责任即可。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当然只能自己想办法了。

只有当儿女们没有赡养能力时,就可以提出申请,将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即: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谓的“没有赡养能力”,最基本的特征是赡养人为特困人员、低保户。这方面的政策体系是完备的,执行上也是比较得力的。

‘’儿子没有抚养(赡养)老人能力?‘’笑话!

依我之见:除非本案例中儿子年满十八岁以后经鉴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低能儿丶精神病丶植物人),依法可以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儿子女儿依法均具有共同赡养父母的责任。

一,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扶助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抚养与赡养是相辅相成丶缺一不可,即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义务都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

二,‘’子女有对年老父母赡养的法律义务(责任)’’,这里所指的‘’子女‘’,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角度看指的是父母所亲生的‘’儿子丶女儿‘’,以及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与子女的‘’养父母丶养子女‘’关系,以及具有同等继承权的非婚生子女,也就是说上述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对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长大成人的回报,又是在父母百年之后继承父母遗产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因此一一‘’儿子丶女儿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平等的,承担的对父母的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三,那么,本案例提问者所述‘’儿子‘’如果年满十八周岁后,好手好脚丶智力正常,依法就具有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能力‘’,你大男人一个凭什么说赡养年老体弱的父母就没有‘’能力‘’呢?

俗话说:‘’五个手指不能一样长‘’,既然说到‘’能力‘’,我们必须承认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儿女,肯定不同的学历丶工作经历丶生活经验,个人的工作丶生活能力有差异,甚至经济收入差距很大。父母年老体弱,甚至生病住院需要‘’儿丶女‘’们在经济上扶助生病住院的父母,假设本案例中的‘’儿丶女‘’事实求是的讲经济收入差异巨大,让‘’女儿‘’承担父母巨额的医药费可能是比较平常一件事,而要让‘’儿子‘’同样与‘’女儿‘’承担同数额的医药费可能就是一比登天还难的‘’天文数字‘’,所以,儿丶女的能力有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一一在孝敬父母,依法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问题上,依我之见一一儿女能力有大小,只要各自尽到自己的最大努力,比如作儿子的你经济上无能力扶助年老生病的父母,但你平时可以多陪一陪父母丶父母年老腿脚不方便买东西不方便平时你可在生活上多照顾父母、父母生病你可及时送医院看病医治丶住院你可不请护工而自己尽自己最大努力护理好生病的父母。请问:作儿子的你,难道父母生病护理父母的能力你都没有吗?

四,那么,什么情况下‘’儿子没有能力‘’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结合本案例的‘’儿子没有能力‘’的情形一一依我之见一一法律上规定的‘’儿子的没有能力‘’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儿子智力严重障碍(低能儿)丶精神上患有精神病,成年的儿子对事物的辩识能力和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为‘’无‘’,即个人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有人护理才能生存,一般指的就是低能儿丶精神病人丶植物人,这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而在法律上确认某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必须经司法鉴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请问:本案例中的‘’儿子无能无力‘’赡养生病父母,是否是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中法律规定的‘’能力‘’?有法院的裁定吗?

父母把我从小养大,儿女就须给父母养老送终。儿女尽好自已的义务,不要再找借口了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个问题不需要回答,法律上是义务,道德上是本分。我想分享的故事是,这一代独生子女,孝顺和赡养必须先有良好规划,学会自我调节,不能“蛮孝”。

我的父亲退休当年突发脑溢血,那时,刚刚踏上工作岗位一年的我手足无措,没有社会资源,也没有经济基础,别说遗产了,当时想到的是哪怕卖房借钱,也要治好父亲。那时候,基本白天要拼命工作,晚上要睡在医院走廊,经常还要加班和陪当时的领导应酬,每天都要熬夜。经过一年多康复,终于父亲回复了,但是因为李医生的开颅手术做得并不成功,情绪不稳定,经常难入睡,所以,每天跪在床头给父亲按摩头部,一直按摩入睡才休息。在此期间,尽管工作勤奋,进入更好的岗位,并且获得了多方认可,但是放弃了很多学习深造的机会,还有很多大方向的选择,都不假思索地把时间精力放在父亲身上。

那时候,年近三十,身体还不错。但是重复的病发让全力投入的我和母亲身心俱疲,基本忽略了自我保护。母亲长时间在医院陪床,冷热不定,睡眠缺乏,浆洗衣服都是冷水,这也为现在的病痛埋下伏笔。而我则倚仗着年轻,不惜一切的投入护理。犹记得我当时经常约了媒体客户,但是医院突然来信,没办法就约客户在医院见面,他们来的时候我刚刚接完大便,给老人洗干净,一身狼狈。所以原本在他们心中光鲜的形象立即反转,一个天天轻松倜傥,制造笑声的年轻媒体人,实在与陪护时的紧张投入和灰头土脸难以匹配。但后来,客户方很赞成我的做法,也成了难得的朋友,所以快节奏的投入、拼搏,也成为我尽孝的方式和动力。

无奈没过多久,第一次并不成功的手术,加上先天血管状态不佳的父亲再度严重病发。还记得之前,虽然父亲身体逐渐康复,但是任性暴躁,所以经常被此左右了我的生活和选择,我也选择了放弃和妥协,以父亲开心为主。这次发病前一天,我重感冒,但父亲执意要我陪他出行,所以周末便拖了病体陪他,一路开窗通风,怕他不适。一天下来,他还算开心,而我却病得更重。时隔两天,我还在头晕着坚持工作,就听到了再次脑溢血的消息。放下工作,马上赶往医院。

这一次,父亲失去了一半身体的知觉和视觉,加上之前的后遗症,之后的照料可想而知。半身瘫痪,偏盲失去了大部分视觉,这样的病号除了难以照料,本人的生活质量也很差,令人心焦。而工作刚刚踏入正规,却又一次开始了治疗的长征。当时,医疗并不如现在这样便捷,各种福利措施正在路上,我和母亲又扛起了这个重任。很感谢亲属和朋友同事的帮助,包括热心观众的支持,但是经济上要扛,人生的大方向上,又有很多要为此退让,推迟,重新选择。所以,再一次义无反顾的投入到无眠无休的急救当中,天天陪在医院,经常午夜就睡在车里,简单梳洗再去上班,而且白天还早精神焕发的打造快乐,这也让我倍感压力。而此时,一些问题我没有意识到,第一,经济的压力让人必须解眼前之急,没有考虑长久的技能选择和增长方式。第二,节奏太快,却忽略了饮食休息的规律,情绪的调节,这就为未来的生活埋下隐患。

尽管大多亲戚都尽力尽心,直至现在,但久病床前,也有个别消失不见了。所以,长达十年的照料,我和母亲的压力越来越大,青岛的医院基本住过一遍,基本都是劝退,因为病人心情差,难照顾,经常打骂。还记得母亲有次为他接小便,一句话竟引得父亲用唯一会动的手摸到什么利器,一下划在母亲的脸上。顿时,脸上皮开肉绽,血流如注。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所以接下来几年,没再吃过一次安静的饭,睡过一次安静的觉。病人会随时烦躁,随时打骂,随时排便,所以我们的照料需要更加投入,细心,隐忍。这时候,我们能想到的办法就是继续投入,坚持。。。

还好后来遇到了单院长,帮助我们进入了新的医疗康复机构,而且,各种医疗设备医疗政策的进步也胖我们获益。但此时,1米8的我已经从原本的150斤瘦到了120多斤,因为要兼顾生活和工作,也所以一直没做各类检查一下,此时有条件检查便鼓足勇气去做了一些检查。我第一次做胃镜就被诊断为:萎缩性胃炎,肠化,糜烂。然后是眼睛的飞蚊症,颈椎脊椎老化,高血压。年近四十,却已经一身老年病,而且,最近的两年多开始消化不良,天天腹痛难以入眠,身体消瘦无力,原本经常背父亲下楼,现在犯病时推轮椅都上气不接下气。

如图显示,因为父亲,基本不怎么应酬,但很多还会揶揄,怎么瘦的,是不是喝酒喝的?是不是不好好吃饭?可是如人饮水,这样的故事怎自我消化也就罢了,不足为别人道。感谢大家的认可,在去年我也获得了劳动模范的称号,但是独生子女养护老人压力太大,而且我早早的遭遇只是因为父亲身体体质,现在八零后的父母也开始各种老年病发,身边有不断有人的父母遭遇脑梗脑卒之类的重病。愿大家尽心尽孝,就如同而今我想到,父亲不能再下地走路前的最后一次出行,是我陪他走过的,如果当时因为感冒回绝他,必然是要抱憾的。但是,没有兄弟姐妹轮换的独生子女,请务必规划好生活方式,平衡工作,个人发展和个人健康。而今,中年危机早就提前到来,我的女儿经常要面对一个捧着中药,天天跑医院,肌瘦无力的父亲。而是如果一旦自己倒下,除了家庭经济的危机,还会带来的则是更多的悲剧。愿您身体康健,老有所养,少有所依。






赡养老人只是儿子的义务吗?显然不是。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满足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赡养老人不仅是儿子的义务、女儿也有义务,满足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扩展资料: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子女的配偶是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协助的义务,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有句俗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财产当然会专给儿子,这是千年不变的习俗。也是众人认可的事实。

自己嫁出去,还有没有赡养老人的责任,我可以告诉你有,如果儿子没有本事赡养老人的前提下,作为女儿也不会袖手旁观,毕竟是她亲身父母,血浓于水。

如果有一天让女儿代替儿子去赡养老人,那你这儿子就白养了,如同废物一个。

能问出这样的问题我觉得你人品,很有待提升 ,由于时间毕竟紧,就说这么多了,接下来的留给读者评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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