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区别_质证与举证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8:36:19 人阅读
导读:举证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质证是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所证明事实的关联性展开询问和发表意见,是诉讼中的两个程序。质证意见是针对证据发表的意见,法...

举证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质证是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所证明事实的关联性展开询问和发表意见,是诉讼中的两个程序。

质证意见是针对证据发表的意见,法庭辩论是针对案件,针对双方的争议的焦点发表的意见

现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一般法院会在开庭前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就会可以安排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相对于判决而言无疑效率更高,对于原告而言可以尽早拿钱(赔偿),但调解无疑需要当事人相互妥协,各自让一部分利益,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方案。然后,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一般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就不能上诉了,一旦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就可以拿着民事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对于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如果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时就需要再经历漫长的二审程序,这无疑要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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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没有质证,不能作为证据,建议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打官司有一定的程序。一般人听到原告提供伪证,质证后还意犹未尽,立即进行辩证,因没到辩论的阶段,会被法官制止。但不是你沒机会辩证,如法官问有什么补充时,再如进入辩论阶段时,再如最后陈叙时。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是您的权力,法官如剝夺,您可当庭抗议,要求打开庭审录音录像,并让书记员记录在案卷,如书记员不记,您可在庭审记录签字时,自已添加上再签字。法官再阻止,您可当庭问纪委和审判委在那里找?您不是经常和法官打交道的律师,只要您有理,您可尽情发挥法律赋予您的权力。民事案司法腐败现象客观存在,国家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您一定要在审判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果判后再发挥,翻案很难。以上打官司实践经验,供自已打官司的各位参考。谢邀,希望能帮到您。

原、被告在庭审中相互提问和作答,作为庭审的过程一般都按排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提问和作答都会记入庭审笔录,独任审判官或合议庭都会对其与案情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理,能否采信取决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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