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种类_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0:44:28 人阅读
导读:在我国,刑事案件可从提出起诉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一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A,所谓‘’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

在我国,刑事案件可从提出起诉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一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A,所谓‘’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的主体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公民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刑事公诉案件。B,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则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由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提出刑事起诉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轻伤)丶诽谤、侵犯公民住宅丶侵犯公民通自由丶重婚丶虐待丶遗弃丶侵占财物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其特点:公民具有自主决定起诉丶刑事和解丶反诉等特点;同时,一部分涉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转化为刑事自诉案。

根据以上介绍,普通公民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侵犯,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你就是原告,可直接向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法律的除外规定指: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罚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这是对原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谓:“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试试诉讼中相互推诿而使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这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罚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察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要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这两种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的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时间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上述由被害人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无证据证明,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除外),这样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诉讼的拖延,减轻群众的诉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等)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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