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劳动合同补偿金_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3:01:25 人阅读
导读:首先感谢邀请。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条件并不是员工一定要在公司工作满多少年的年限。一、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1⃣️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企业...

首先感谢邀请。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条件并不是员工一定要在公司工作满多少年的年限。

一、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

(4)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6)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8)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的;

(2)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3)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情况

这三种情况很特殊,员工不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得到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企业支付赔偿金的情况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支付赔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金

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温馨提示: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赔偿金

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现在并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员工,以前在日本有这种说法,但是现在已经逐步在取消了,国内的终身制员工无非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签了这个合同并非就是终身制员工了,只是三种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而已;

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也不是不能够裁,如果企业确实遇到了生存的困境,那么裁员降本增效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对于裁这些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是有讲究的,并能随便让公司动刀子。比如,一般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工龄都比较长,如果离退休年龄已不满5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是不能裁员的,否则是要按照双倍赔偿,也就是2N*M+1(N为工作年限,M为裁员前12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如果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差额这个条件,那么若公司无正当的理由,违法裁员的话,按照规定,也是要按照上述标准赔的。

最后,刚刚说到的是理论上的,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潜规则,员工是很难拿到2N+1的赔偿的,一般有三种情况下可以拿到,一是你所在的公司很有名气,即使裁员也要保留自己的面子,这种情况下,公司会考虑到社会影响,有可能会按照这种方式来赔付,不管是不是触发了退休差额年限或者是违法解除的条件;而是你的公司被财大气粗的公司给收购了,这种情况下一般在短时间内会很有钱,而且新的母公司为追求平稳过度,一般在裁员这方面还是比较大度的;三是你在非常正规的企业,比如国企、港资、外企独资企业,这样的企业财力雄厚,裁员属于战略性调整,都备着资金来处理这样的问题,而且他们也是《劳动合同法》监管最严的企业,所以他们一般也不会吝啬。

以我去年处理的实际案例为例,简单分析一下一般民营企业的策略:

之前我们公司因为产品转型,原有的一条生产线转了一部分人到新的生产线后,人数多了,需要进行裁员,共计划裁掉26名工人,公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一是安排他们做转岗培训,培训结束后,进入另外一个车间上班,但是另外一个车间并不能消化掉这么多人,而且工作环境要差很多;二是保留原来的岗位,但是工作地点是公司在湖南的分公司。

公司给出的选择无非是想逼着员工自己辞职,员工也明白这些,在几番拉锯之后,有三名年龄比较轻,工龄也比较短的辞职走人了,但是剩下的人,超过10年工龄且已满55岁的职工有4人,超过5年工龄的有十多个,所以他们拒绝公司的安排,而是要求公司按照正常裁员程序给他们补偿,公司不愿意妥协,各种书面文书、各种催促上岗的函件,最终在公司工会和法务部门的主持下,公司开始和员工展开谈判。

大部分员工的诉求是N+1的赔偿就行了,而超过10年工龄的老员工坚持要求按照2N+1的标准赔付,估计他们在谈判前是找律师咨询过了,所以态度一直很强硬,第一次谈判无果而终,公司继续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参加培训或者尽快上岗,并规定了时限,超过时限就定义为员工旷工,凡此种种,员工也被逼的很无奈,拖了一个星期后,员工要求进行第二次谈判,这次员工有所妥协,不再强求2N+1,但是要求公司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在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要将其中停产两个月的工资抠除,同时给他们办理失业保险。

公司在确定M这件事儿上坚决不让步,因为人资初步估算后,如果抠除停产两个月的工资,公司预计要多支付赔偿金16万,这是领导层不希望看到的。最终,第二次谈判再次流产,不过公司的态度更加强硬,并放出风去,准备直接以旷工为由集体开除,并做好了对簿公堂的准备。而员工在僵持了一个多月后,再次妥协,毕竟很多人还要继续找工作,还要养家糊口,他们耗不起,有几个不愿妥协的就退出了集体谈判。

第三次谈判比较顺利,除了6人没有参加,其他20人都接受了公司的赔偿方案,N*M+2,其中M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停产两个月也计算在内,为了诱导剩余的6人接受这些条件,公司经过一番权衡后,决定多给这些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以显示公司对他们辛勤工作的感谢,不过这多出的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的,而是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来算的。

剩余的6人因为不同意公司的方案,最终走到了仲裁程序,不过仲裁委还是习惯性的希望走调解程序,在仲裁委的主持下,那6名员工最后还是接受了原先的方案,既没有多,也没有少,但是却浪费了他们近2个月的时间。

综上,如果自己耗得起,也愿意为了个人的利益据理力争,在确实应该得到2N+1而没有得到时,完全可以跟公司谈判,甚至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自己没有达到必须按照2N+1的标准赔偿的话,建议就不要死磕了,站不住脚不说,还要面对公司的各种恶心手段,不值当。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限制,这与劳动法的特点有关。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过多干涉,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相对强势,对于用人单位遵循的是“法无允许即禁止”的原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过失性解除,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任何成本。

2、非过失性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过错,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将以上情形进行了罗列,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违法解除,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辞退十年以上员工,劳动法没有特别的规定,能不能辞退以及能拿多少赔偿要看辞退的原因。

1、公司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合法理由,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即平常说的2N。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是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则按照社平工资三倍计算且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最多支付12个月,即双封顶原则)。

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13.6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1万,且1万没有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那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14*1万*2=28万。

2、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况(包括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了不能继续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公司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平常说的N。

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下,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所谓的+1。

另外,如果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和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否则也属于违法,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3、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例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公司合法辞退员工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职场中你来我往,分分合合。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在多数情形下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突如其来的职场变化,往往难以有充分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下面,我针对你的情形,将问题分析如下:

一、公司不再继续经营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 在职工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以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若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起第二个月到满一年的十一个月时间内,每个月应当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这加付一倍工资并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而对公司的一种惩罚。因此,仅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的起点时间为满一年时间。你的仲裁时效已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权利已经失去。
  • 公司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在劳动法律上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公司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二、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工作十年的职工两个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在公司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超过半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给予半个月工资。你在公司工作十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获得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三倍计算;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计算。该工资是应发工资,是在扣除税金、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之前的收入额。
  • 因为你有工资的转帐记录,所以你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你工资数额的。工资流水就是你的证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

三、对于公司不合法行为,职工应该如何对应?

  • 你需要与公司有理有据进行协商,协商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如果能够协商成功就不要走其他的路径。在协商过程中,只要公司没有宣布解散,就一定要按时上班,遵守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你可以向当地的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不成,你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 你要充分分析你的利益受损情况,有个别的企业还存在着欠缴、少缴社保费、不缴住房公积金、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违法行为,你可以一并主张。

由于信息和篇幅有限,作如上简要的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私信我,我们会尽力帮助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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