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区别_婚姻法和民法典冲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2:40:57 人阅读
导读:中国的法律是很严谨的,民法和婚姻法是不冲突的。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不仅包含婚姻法还包含收养继承这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人生重要的三步曲,每个...

中国的法律是很严谨的,民法和婚姻法是不冲突的。

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不仅包含婚姻法还包含收养 继承

这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人生重要的三步曲,每个人都要去面对,也关系到你的一生生活幸福的大事的。

理解不难,而且都会想向的很好,但是理解与现实是有差距的,甚至是相差甚远。先说恋爱,没有谈过恋爱的人是看着别人的恋爱想着自己的恋爱,看着别人卿卿我我,亲密无间的恋爱状态,想着自己也是那个样子的恋爱过程,甚至女孩想向着自己一定能遇上自己那个高富帅的白马王子,男生想向着自己那个美貌如天仙的心中女神,可是当你真的谈上了恋爱,却不是那个你心中想向的人,那你的恋爱又会是什么样呢?

所以没有谈过恋爱的人,你就不会真正理解恋爱的意义,那你就更不会理解婚姻的意义,也就更不会理解家庭的意义了,只有经历过恋爱过程的人,才能够理解恋爱的真正意义,才能够把恋爱过程中的彼此对对方的刻骨铭心的爱和情,带入到他们的婚姻当中,带入到他们的下一步的生活中去,才能让他们的婚姻生活更稳定,更牢固,有了刻骨铭心的恋爱历程,就有了稳定牢固的婚姻状态,也会为他们未来的家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他们婚姻之后,他们的宝宝也就会追谁随他们而来,这才形成了家庭的概念,也就是说,宝宝来了,才是一个真正的家庭形成了,到了这个时候,恋爱与婚姻,婚姻与家庭才在一根线上串联了起来,形成了一个恋爱婚姻家庭的完整的亲情爱情的链条,因为有了当初那个刻骨铭心的恋爱,又有了紧紧相连的稳定牢固的婚姻,再加上又有了宝宝这个纽带,家庭的地位的重要性或不可替代性就牢牢的竖立在他们的心中了,即使外面的世界丰富多彩,外面的诱惑无处不在,可是在经历了人生重要的恋爱婚姻家庭的三步曲后,他们都会继续守护着他们从恋爱到婚姻再到现在这个幸福圆满的家庭的!

只有经历了刻骨铭心的恋爱,才会有稳定牢固的婚姻,有了稳定牢固的婚姻,才会有幸福圆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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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人为什么结婚,意义是什么?

首先说明一点,爱情,感情都不是也可以说不代表婚姻,只是爱的一种感受,因为没有责任。

在有爱的大前题下,选择婚姻就说明做好了结婚的准备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

恋爱可以浪漫,而婚姻必须现实。

只有走心寻找的爱人,才能引领婚姻更好的走下去,而不是只走脑不走心的去寻找。

结婚一定是甘心情愿的真爱真情。

结婚一定是感情的圆满顺其自然。

婚姻不是寻找梦中情人,婚姻本身不是试图改变对方的征程,而是不断认识自己的道路。

成长,剥夺了曾经娇情,幼稚的情感。

经历,冷却了身上的温度。

每个人的幸福都来的不容易,我们独自经过了熙熙攘攘的人群,在繁闹的世间走过,每个人所追寻的,不过是人群中那唯一能吸引你目光的身影,让你不再觉得这个世间是喧闹的,只会觉得走过了那么多的路,沟沟坎坎,似乎只是为了遇见对方,一切都变的值得。

结婚是因为很爱很爱一个人,因为想要和这个人永远在一起。

结婚的意义,是建立一个避风港湾,把自己一生的喜怒哀乐分享给对方。

结婚的责任,不是你挣多少钱,给多少钱,而是每时每刻用心在乎你爱的人,内心的感受。

结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恋情的终结。一种是感情的圆满。

什么时候结婚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没有结对!

人生本身没有意义,是我们的感情让我们的人生有了意义。

在中国,由一部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统一进行调整,所以我们所说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实际就是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法的称谓,我国清末立法和民国时期立法中也采用这种表达。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也建议恢复以亲属法称呼婚姻家庭法。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三者是同一概念。

1、可以解除,属于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2、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故甲有权要求丙继续给付生活费。3、作为已经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甲无权要求丙偿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甲的行为实际上履行自己应尽拟制血亲关系的义务,所以甲无权要求丙偿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保障你的婚姻不会被不法图谋的人骗害,我认为还有维护夫妻二人各种由共同生活而有可能发生任何事情的一种社会制度、遵守条约和互相保护的法律。当然也会保障你的财产不会受到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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