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什么_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14:01 人阅读
导读:事实的起因就是产生证据第一要素,但往往成不了证据。由此“结果”就成了执法者的直接证据。案情的侦办和审理都围绕“结果”要证据做裁判。不得不说在法律层面欠缺以事实为...

事实的起因就是产生证据第一要素,但往往成不了证据。由此“结果”就成了执法者的直接证据。案情的侦办和审理都围绕“结果”要证据做裁判。不得不说在法律层面欠缺以事实为依据的论证。才能体现公正,公平。匡复正义。

您好,一般来说,以证据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诉讼主张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

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

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

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有交叉关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1、均为本证2、均为本证(借据证明关系存在,证人证明关系不存在,并不是旨在推翻负有证明责任的甲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在各自要证明的问题上,二者都负有证明责任)3、借据是本证,证人是反证(乙主张借据假,即要推翻甲的证据,是反证)

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所谓反证,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以借据为凭,该借据属于本证。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不成立,该证据就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并出示原告给他的收据,该收据仍然属于本证。因为被告对主张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的事实有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否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该证据则属于反证。所以不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且被告为了证明作为答辩的基础事实存在履行其举证义务所提出的证据也是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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