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理解哪项是错的?
错的有: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行为之后实施的法律,应当说对实施前的行为并无效力,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而要“从轻”。所以刑法在溯及力上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恰恰是罪刑法定的体现。 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刑法的机能,站在国家的角度要打击犯罪,保护公众;站在公众的角度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所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机能的有机结合,它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体现了法律的预见性,可以指引公民行为,罪刑法定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对不成文法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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