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_私放俘虏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1:47:03 人阅读
导读: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l、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l、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 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鉴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虽一样,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虏罪比私放在押人员罪要重,而且 私放俘虏罪只设了两个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员罪却设了三个量刑幅度,实际处刑结果要比私放俘虏罪轻,所以应当按私放俘虏罪论处。

1.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2.“门卫”不应认定为是司法工作人员。

3.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放走的,如果二人有共同故意,则构成私放再押人员的共同犯罪。二者无共同故意的,司法工作人员成立此罪,逃犯是脱逃罪。 ps:非司法工作人员放走的如门卫,二人成立脱逃罪共犯。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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