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后公司股权怎么分割_离婚时股权该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4:25:14 人阅读
导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讲师合著《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对此曾经作了论述:离...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讲师合著《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3)对此曾经作了论述: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应由法院判定暂时按比例分配,然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个公司股权,若协商分割不成,则双方均分二人的股权总额。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考虑到公司分立或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注意一人公司债务的推定连带性,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需要确认案涉股权的形成时间,倘若股权获取是在婚前就已经实际所有的,那么按照规定来说该部分股权仍然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针对婚后的收益进行分割而不分割股权本身;如果股权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获取的,那么案涉股权就需要进行分割。

第一种:股权系婚前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所以如果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那么该部分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股权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当然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都需要详细核实。 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 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 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 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 解决方法探讨 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婚前成立的公司,其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增资扩股引进风投等,婚后增加的部分离婚要分。

婚前成立的公司,如果婚后未参与经营管理,仅仅是财务投资,收益归你个人;如果参与了经营管理,则婚后公司的盈利及公司分红离婚时都要分。

婚前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但: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助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均分原则处理。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还具有身份性质,股权分割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分割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南方对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女方,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女方所有。

一、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时,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此种情况下,对于股权如何分割需要分为两部分:股权及收益。1、离婚股权如何分割?用个人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一人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因此,此时离婚股权并不予以分割。2、离婚股权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夫妻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此种情况下,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比较简单。因为夫妻公司的,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对此类股权分割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资谁多谁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权。对于产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三、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时由于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股权分割可能会遇到公司其他股东的阻碍,甚至可能有股权一方串通其他股东对股权进行造假。四、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有限公司,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此种情况就相对简单一些,夫妻本来都是股东,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对于作为企业大股东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婚分房、分车、分存款都不算麻烦事,分割股权才最让人头疼。补偿股权折价款,股权价值不好评估;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直接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从未参加过公司经营的股东配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股权如何分割更是一无所知。下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某和张某都家世不错,门当户对,是一对富裕的小夫妻。婚后,张某一人设立了一家公司(自然人独资),且经营得有声有色。经过多次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2318万元。几年后,因为张某长期操劳公司事务,经常不着家,金某便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涉及分割张某公司的股权,较为复杂,金某暂时没有要求分割。后张某将8.88%(20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20.79%(482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刘某,6.7%(15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付某,5.52%(128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王某。几个月后张某又将自己持有的58.11%股权的的一半(29.055%,转让款673.55万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所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显示的张某还持有29.055%的股权。不久,金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向法院诉请张某补偿其股权折价款以及分割股权转让款。

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之前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确认了张某在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中48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79%)系代刘某某持有,股权中的205.9万元系代李某某持有(占8.88%的股权份额)。此外,张某还称在公司的股权决议中可以看出其转让的6.7%的股权和5.52%的股权也为代付某和王某持有。上述股权转让实为代持变更为登记股东,不存在转让利益,金某无权要求转让款。在庭审的过程中,金某申请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以无法评估为由退回。

法院会判如所请吗?

律师分析

本案的案件争议点有三:(1)20.79%和8.88%的股权是否构成代持;(2)6.7%和5.52%的股权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为股权代持;(3)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张某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确认了张某代李某和刘某持有公司股权,说明张某对该部分20.79%和8.88%的股权并不享有权益,后面的股权转让实为李某和刘某由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因而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利益。生效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法院也要依法尊重之前的判决,所以金某也无法要求分割该股权转让款。

问题2 6.7%和5.52%的股权能否认定股权代持

(1)张某将其持有的6.7%和5.5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付某、王某,工商档案中对张某与付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明确约定了张某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平价转让给付某、王某,也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2)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代持协议书均未在工商档案中备案。也无法证明付某和王某曾向张某支付过股权转让款。(3)两份判决书也并未确认沈某代王某、付某持有股权。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工商登记的效力,那么该部分股权转让则不能认定为股权代持,这部分股权转让款155万和128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样,后来张某将29.05 %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的股权转让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问题3 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本案中,股权可能也会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增值,因此金某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评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通过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股权价值,参照公司审计报告确定股权价值,以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以股权的转让对价作为评估股权价值的依据,以实缴资本的价值对股权进行估值等方式最终确定股权价值,从而方面一方补偿另一方股权转让款。

因此本案金某可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折价款共为 (155+128+673.55)✖1/2+673.55✖1/2=815.05万元。

【律师提醒】

离婚股权分割往往涉及财产利益巨大,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自行处理,尽量咨询或有专业人士协助,以避免不该有的损失。

该篇文章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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