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主权理论的主要内容_国家构建的人民主权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2:08:59 人阅读
导读: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国家主权也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简单地...

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国家主权也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简单地讲,国家主权是对外的独立权力,主要应用于国际政治领域;人民主权是对内,讨论国内最高权力的归属。

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范围是参政议政的公共权利。

  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拓展民主权利的范围,创新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共同任务。民主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理论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而近现代民主权利观念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国家确认和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完全不同,人身权利是以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与经济无关的个人权利;而民主权利则是以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众的公共权利为内容的。

社会契约学说是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社会契约学说也是人民主权学说的一部分。人民主权学说则是社会社会契约学说的必然结论。 人民主权理论强调国家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否定的是君主专制;社会契约理论解决的是国家的权利来源问题,否定君权神授。

不同点:卢梭是激进的人民主权论者,主张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托.该理论在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中无法实施,因而被称为“道德的理想国”.

洛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作为基本的原则和价值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的普遍践行.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他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也是很有价值的。在他看来,人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这个主权者就是最高的权威。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加以限制的。主权不能转让,转让就等于出卖自由,出卖自己的生命。主权不可分割,分割就不成其为公意的体现。主权不能限制,限制就意味超越主权之上,主权也消失。

从性质与制度设计上看,洛克主张的是逻辑上的人民主权和代议制,而卢梭主张的则是实际上的人民主权和人民亲自行使主权,并坚决反对代议制。

从目的上看,洛克是为个人权利和民事权利之目的,而卢梭则是为集体权利和政治权利之目的,从时代特征与宪政践行上看,洛克主张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是对英国宪政的理论总结并被美国宪政所践行和发展,卢梭主张的则是古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是对古希腊、罗马宪政的理论总结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1)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

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2)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3)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4)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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