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侵占罪后的处理_一般侵占罪法院给立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9:18:59 人阅读
导读:侵占罪作为自诉案,在法院立案不是太难,真正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见。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

侵占罪作为自诉案,在法院立案不是太难,真正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见。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如何定性拒不退还?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现实生活中,在一审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会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自诉人 。因此,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是太多。

  侵占罪在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后,由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第三百五十二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第三百五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百五十四条 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3、因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有差异,需要等待人民法院最终定罪判刑后,收监执行刑罚。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由法院受理。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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