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_如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21:46:44 人阅读
导读:你好,我是兰兰,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银行是怎样处理主债人与担保人的责任连带关系的?现在我来说说:一、主债人的债务没有到期之前,银行不追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你好,我是兰兰,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银行是怎样处理主债人与担保人的责任连带关系的?现在我来说说:

一、主债人的债务没有到期之前,银行不追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是关注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

二、主债人的债务到期时,主债人还款能力强,有充足的资金归还债务,按期归还,银行不追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注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有无变化。

三、主债人债务到期前一个月,银行会发出通知,提示主债人债务将于什么时候到期,请备足资金,于几日前存入银行还款账户,按期还款。主债人债务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这时,银行会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先发出通知提示,你担保的主债人债务已到时,追究其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如担保人在主债人的开户银行有存款账户,且存款账户有存款,银行会直接扣划归还主债人的逾期债务,如不能全部归还,银行会给予一定时间筹措资金,这时主债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相同,在给予的时间里,还是不能归还,银行会诉讼主债人要求归还逾期债务,同时会诉讼担保人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其主债人逾期债务。例如:我经手的一起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是我们那里的知名企业,实力很强,乙公司当时经营情况不错,乙公司贷款时,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400万元,担保时我行就告知甲公司担保风险,以及担保责任,甲公司愿意为乙公司出具保证,保证贷款到期后,乙公司经营出现状况,货款未及时回笼,贷款形成逾期,我们找到了保证人甲公司,要求行使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否则,我行会同时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诉讼法院,甲公司为了公司的社会影响,旅行了保证连带责任,直接帮乙公司归还了逾期贷款400万元。

总之,银行在主债人债务没有到期前,会关注主债人和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一旦主债人经营发生变化,银行会提示保证人知晓,如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经营发生变化,银行会要求主债人增加担保人或担保物,保证银行债务安全。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给大家讲一下:

1、保证人的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偿还债务之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究。

2、债务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1)因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无力还债债务人经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如果因此导致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宅迁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认命法院窄小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认命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提供了抵押物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担任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固定已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但是借款时提供了抵押物的,可以变卖抵押物抵还债务。但是超出债务金额的部分要偿还给债务人。

(3)债务人已经提供保证人的。

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有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则要求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一般保证中除特殊情况外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说到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法定或约定的一段时间。依据《合同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即,债权人需要再保证期间届满前积极行使债权,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通俗的讲: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替身,在合同期内你要承担被担保的一切责任,直到合同条款完成为止。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