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_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0:55:41 人阅读
导读:治安拘留不等于行政拘留,二者是有区别的。除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外,还有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实施的拘留。除治安管理方面的拘留外,还包括出入...

治安拘留不等于行政拘留,二者是有区别的。

除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外,还有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实施的拘留。除治安管理方面的拘留外,还包括出入境、环境管理、工商税务等。



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环评,通知其停止建设而不执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执行,视情况处15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

专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如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生活中最为常见。



刑事拘留

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加重情形,比如打架斗殴,轻微伤为治安处罚。如果为轻伤以上,则要负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

司法机关对违反诉讼程序及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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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治安拘留与行政拘留没什么区别,只是两种不同的叫法而已。所以,我国法律中的拘留总共分为三种: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要知道每一种拘留处罚方式的轻重,首先要明白各种拘留的定义。

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

2、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3、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三种拘留形式的定义中便可以看出其处罚的轻重程度

1、行政拘留:在治安处罚中是最重的,但是与刑事拘留相比较,显然是较轻的一种处罚方式。尽管这种处罚方式也限制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但单项处罚限制时间最多也就15天。它是一种较常使用、且较轻的处罚。

2、司法拘留:相对而言使用范围较小,只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人,而且,它的处罚程度也较轻,同样最多拘留15日。

3、刑事拘留:其实就是对违反了我国《刑法》、且达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采取的一种暂时的处罚形式。毫无疑问,这是三种拘留形式中罪重的一种,因为被处罚者将面临的是长期失去人身自由,具体期限要看所判刑期的长短。当然,这都是在确定被拘留者有罪的前提下。

那么,这几种拘留方式是否会留下案底呢。

1、行政拘留:因为它是一种最终裁决,公安机关会将所有档案保存,所以会留下案底。

2、司法拘留:因为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而且拘留并不是最终目的,所以,并不会留下案底。但会影响政审,比如在找工作时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是开具不了的。

3、刑事拘留:分两种情况,因为刑事拘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一定有罪,如果被确定无罪后释放,便不会留下案底。假如确定被拘留者有罪,那肯定会留下案底。

无论以上几种拘留方式轻或重、是否会留下案底,都不是去体验的事情。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便不会有任何担忧。

以上只是浅薄的观点,欢迎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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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拘留和坐牢,被关押和监管,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这点上都是一样的。

但二者又不同,拘留是短期的羁押,坐牢则是固定期限的监禁。拘留是违法处罚或涉嫌犯罪被侦查的强制措施,坐牢却是被定罪判刑后的执行刑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拘留有三种情况:

一、刑事拘留

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被拘留后一般根据案件情况,可能被采取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或被改变其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接着审查起诉、审判判刑。

根据法律授权,具有刑事拘留决定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处罚,而是一种临时羁押措施。所以,法律上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时间上,都做出严格限制及延期的审批规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明确规定羁在看守所羁押。

二、司法拘留

对违反和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行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后,一般由人民法院法警将其押送至拘留所执行。

三、行政治安拘留

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予以的法律处罚。行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被行政治安拘留人,在拘留所执行。

而坐牢或服刑,就是依据《刑法》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根据其刑期长短从死缓、无期、有期和拘役等不同刑种服刑,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表现好的符合条件可以依法被减性,获得新生,重归社会。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适用机关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二种拘留一并使用,特别是当侦查机关为了获取充裕的侦查时间,所以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一定要有准确的判断,如果一开始只是行政拘留也不能大意,后面不排除有一个转为刑事拘留的后着。我相信这一点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律师才能讲得出,也是这一点对你最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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