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最好要本人来签的,如果本人不方便到场有以下几个方式:1.到公证处公证一份全权委托书。2.委托人和被委托代理人拿着当日报纸进行视频通话,由第三方录象保存。
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1、你们签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2、如果对方毁约,按照合同处理,应该赔偿违约金及你所受到相应的损失。因为夫妻俩卖房子属于大事,即使单方面来签署合同在法律上视为是夫妻俩双方面的意思,即使到法院也会判定有效,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她违约当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中介费应该退回。中介一般比较圆滑,合同中一般很难追究到中介责任,所以中介一般作为第三人或者证人作用。
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从你表述的内容看,丈夫对于买房是知情并参与的,应该是以丈夫的名义买房,对于妻子在购房合同上代签丈夫的姓名,如事前有丈夫授权,妻子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对丈夫有效;如事前丈夫无授权,但开发商知道二人的夫妻关系、有充分理由相信妻子是代理丈夫签字,或者丈夫事后知道代签字但无异议的,该份合同仍然对丈夫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仅以未签名的理由,还达不到可以退房的法定条件。 二、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虽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但购房人的现实利益缺乏应有的保护。 三、对于妻子签署的承诺书,应该也是以丈夫名义所签,对于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丈夫事后是否知情,有何意见? 四、承诺书的内容,应该是将10万元的首付款视为违约定金性质,“如果不按期支付另外10万元的首付款,则将丧失已经支付的10万元”,此内容属于定金罚则。但在适用定金罚则上,10万元的金额,已经超过合同金额40万的百分之二十(即8万元),超出的部分(2万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如果因定金发生纠纷,对于过高的违约定金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六、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前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妻子同意或追认合同就有效,反之则无效。现在新的解释出来后,应该直接认定有效,但不见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可以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前提下出卖商品(包括房屋),签订了合同后,出卖人再去取得,然后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未能取得其已经出卖的商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所以,你可以主张你与丈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妻子不同意买房,你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要求丈夫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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